问题——绩效管理可自主,能否“单方加码”成争议焦点。 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紧密有关,是企业提升效率、引导员工行为的常用工具。案件中,赵某于2014年入职某公司任销售经理,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部分与销售任务完成率挂钩。2021年5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后,公司推出新绩效方案,规定完成任务不足80%的绩效工资为0,并自2021年6月起明显提高赵某的月度销售任务。此后赵某连续未达80%完成率,绩效工资被“清零”,月收入显著下降。多次沟通无果后,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发工资差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绩效调整属于用工自主权,不应承担补偿责任。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劳资关系的关键在于权力与权利的边界和均衡;企业追求经营效率,应守住法律底线与契约精神;劳动者维护权益,也应注重证据留存、理性维权。在经济转型背景下,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既需要司法裁判定分止争,也需要企业持续提升管理水平与社会责任意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