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跨区域产业协作与外贸结构升级同步推进,货物流动呈现“批次更小、时效更高、链条更长”的新特点。
与此同时,运输方式衔接不畅、重复申报和多点办理、换装环节不够灵活等问题,仍在不同程度上推高综合物流成本,也影响口岸通关效率与企业履约稳定性。
在此背景下,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着力在监管与服务两端同步发力,为多式联运规模化发展提供更加匹配的制度供给。
从原因看,此次试点安排既是贯彻《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的具体举措,也是适应国际物流组织方式变化的现实需要。
一方面,我国多式联运发展速度加快,但不同运输方式之间在信息传递、单证衔接、场所作业等环节仍存在“断点”,影响运输资源的统筹调度。
另一方面,企业对“一次委托、一次结算、全程可视”的需求持续提升,推动监管模式从“分段管理”向“链条管理”优化。
海关在前期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模式试点基础上,将成熟经验向进出口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延伸,体现出以试点促制度完善、以制度促通道畅通的政策导向。
从影响看,试点的核心在于提高链条效率、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并为现代化物流体系建设夯实制度基础。
此次明确业务范围聚焦两类典型场景:境内段采用铁路或水路、进出境段采用水路的海铁联运与水水中转。
聚焦重点、先行先试,有利于在条件相对成熟的通道与港航网络中形成可复制做法,并在运行稳定后逐步扩展到其他联运类型。
监管属性方面,公告依据转关监管相关规定,将进出口多式联运货物纳入转关监管货物范畴,通过对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的审核放行实现运输监管,减少企业另行申报和办理转关手续的负担,有助于压缩节点等待时间、提升港口集疏运效率。
从对策看,本次试点在通关模式选择、数据管理、作业组织等方面作出系统安排,突出“流程更少、协同更强、调整更灵活”。
一是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多式联运作业,同时保留全国通关一体化或多程转关等方式选择空间,兼顾不同企业规模、线路复杂度与管理能力差异,避免“一刀切”。
二是规范数据传输申请与取消机制,明确联运经营人、代理企业以及场所经营企业分别向对应海关办理权限开通或取消,强调数据流与业务流同步,为后续全程可视化监管和风险防控奠定基础。
三是对装卸、储存、换装作业地点作出边界安排,原则上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完成,同时对特定情形下的铁路换装给予适配安排,体现便利与安全的平衡。
四是支持临时增加、调整换装地,允许联运经营人发送境内物流信息变更电子数据,经审核后在新增地点开展作业,回应运输途中突发情况与运力组织需要。
五是支持“分批离场、分批到货”,并将离场信息传输节点由离场前调整为离场后及时传输,便利境内运输企业灵活调配运力,减少因计划变更造成的堵点。
六是支持拆分、拼装等作业需求,通过申请提(运)单或分单拆分、变更件重,以及出口拼装的关联机制,更好适配跨境电商、零部件集拼、航线班期变化等业务形态。
七是对放行后取消出口的情形,明确在办结报关单撤销后由联运经营人办理申请单终止,货物无需运回启运地,有助于降低无效周转成本。
从前景判断看,多式联运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运输结构优化和综合交通体系效能释放。
此次试点以海关监管模式创新为抓手,推动“单证、数据、作业、监管”协同,将在三个层面释放效应:其一,口岸通关与内陆集疏运衔接更顺畅,通道运行效率有望提升;其二,企业在全程运输组织中可减少重复环节,提升履约确定性与供应链韧性;其三,通过在试点中形成标准化、可复制的制度规则,为“枢纽+通道+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提供可推广样板。
下一步,试点效果还将取决于信息系统对接、场所作业能力、联运经营人组织水平以及多部门协同等因素,需在实践中不断迭代完善,确保便利化措施与风险管控相匹配。
此次海关监管创新既是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畅通国民经济循环"部署的具体落实,也标志着我国物流体系建设进入提质增效新阶段。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背景下,以制度型开放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不仅关乎企业获得感,更是提升产业链韧性的战略选择。
未来需持续完善陆海空立体联运网络,让"中国物流"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新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