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餐饮店长遭辱骂维权胜诉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须保障劳动者尊严

问题——“主动辞职”还是“被迫离职”,争议焦点指向用工底线; 据南京涉及的司法裁判文书披露,陈某自2023年9月起在某餐饮公司工作,后调任该公司南京门店任店长,日常工作需向胡某汇报。2024年11月16日下午,胡某配偶张某到店后,以经营者身份对陈某持续近50分钟辱骂。陈某当日提交辞职申请并完成工作交接。此后,陈某以遭无故辱骂、公司未支付年休假工资等为由,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主张相关待遇并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则以“员工主动辞职”为主要抗辩,拒绝承担补偿责任。

劳动关系的良性运转,既需要制度约束,也离不开对人的基本尊重。将人格尊严作为用工管理不可逾越的底线,以规则和程序作为解决分歧的共同语言,才能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企业治理更规范,促进劳资双方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长期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