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合肥高新区法院最近判了一桩企业年会唱歌的侵权案,给大伙都提了个醒,但很多人心里还是不太服气。这案子讲的是一家公司办年会时,请来的歌手现场唱了几首有著作权的歌。虽说活动没收费,可录的像竟然在七个平台上放了出去,看的人加起来有400万之多。法院觉得这唱歌变成了直播,名气一下子就大了,给公司拉了不少生意,这就超出了法律说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最后判公司和歌手一共赔了4万元。 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免费表演别人的歌必须得不收费、不拿报酬、还得是做公益。就算企业没直接赚钱,这一场直播带来的品牌曝光效果,实际上也算是一种间接的赚钱行为。而且这场活动是面对不特定的人直播的,这就好比是公开演出,直接碰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和传播权。 像这样的事现在也不少见。现在大家办活动越来越多,有些人总觉得在公司内部唱唱歌放个视频不算啥。但不管是线下还是线上,只要不是关起门来只给自己人看,一公开传播就有可能违法。这不但亏了原创者的钱,也把市场秩序给搅乱了。 其实要想不惹官司也不难。活动前最好先查查曲子是不是授权过了,要么找集体管理组织帮忙办手续,要么直接跟权利人聊聊。要是不想麻烦的话,就挑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曲子用,或者去买那些有版权的音乐库里的歌。对于直播这块儿,得盯着点内容有没有版权问题,别因为转播范围广了把侵权的后果给放大了。 现在的法律还在慢慢完善呢。这次判决算是在保护原创和推动商业发展之间找到了个平衡点。以后直播和短视频火了之后,相关的法律界定可能还得再细一点。专家也提建议说,可以通过出案例指导或者行业规范这些办法,把“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况给说清楚,既保住创作者的权益,又给企业指明了路。 说到底,保护著作权就是为了鼓励大家创作、让文化更繁荣。这次判决不光是给企业敲了个警钟,也是在告诉社会要尊重原创、守法办事。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里,只有把各方的利益摆在法律的天平上好好衡量一下,才能建成一个健康有序的文化传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