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建两间门市房被查封后起诉

1998年8月,原告王某在某乡镇供销社下岗后,由于供销社给了他94.5平方米的院子利用,让他在2006年自建了两间门市房。到了2000年,王某外出打工时,被告张某谎称这些房子归自己所有,严重影响了王某的经营和使用。因此,王某把张某告到了法院,希望确认这两间楼房属于自己。 在庭审中,张某没有做口头答辩,但给王某写了书面意见,承认房子确实是王某的。不过,法院发现房子已经被法院给查封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必须查清楚财产的权属状况。如果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了,法院就得驳回起诉,让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去主张权利。 具体到王某的这个案子,他只能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来解决争议。所以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起诉。后来王某提起了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要在15天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就裁定中止执行;不成立就驳回。如果案外人或当事人不服裁定,认为原判决有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和原判决无关的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是修改前的法条,对应现行有效的第二百三十八条。也就是说,对于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需要确权的情况,当事人只能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来解决。如果他们提起确权诉讼,法院也只能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