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帮的人”就是享受到好处的一方

记者日前从成都双流法院那里打听到了一件事儿,讲的是帮工受伤责任该怎么算。这事儿要从2020年6月说起,当时有个叫唐某的在工地开混凝土车,结果车陷进了泥里。现场调度夏某(他是供货方公司的员工)一看这情况,就跟贺某(另一个开车的)说,让他进去帮一把。贺某按照指示去推唐某的车,结果方向盘突然反弹打在了他手上,把掌骨给撞骨折了。 后来大家为了医药费和赔偿款的事儿谈不拢,贺某干脆就把唐某、夏某、唐某的雇主黄某、供货方公司和项目总包方一起告上了法院,要了7万多块钱的赔偿。双流法院听了觉得,贺某是听调度指挥去干活的,脱离了他自己的本职工作去帮别人脱困。看了各方提供的证据也没法证明他捞了什么好处,所以这事儿就是典型的义务帮工出了问题。 关于谁该赔钱这点事儿,法院是这么看的:既然是义务帮忙受了伤,那帮忙的人和被帮的人就得按各自的错来承担责任。这里的“被帮的人”其实就是享受到好处的一方。供货方公司的夏某是负责管运输的,为了让活顺顺当当地干好才指挥贺某去开那辆车的。因为这种指挥产生的好处都归了供货方公司,所以供货方公司才是真正受益的“被帮的人”。 唐某是那辆泥坑里的车的司机,贺某本来就是帮他才去的。要是没证据说他当时坚决拒绝了帮忙的话,那就说明贺某是白给唐某干活了。既然唐某是黄某雇的司机,那黄某作为最终拿了好处的雇主,自然也得算在“被帮的人”里头。 夏某在指挥贺某操作的时候没仔细看看这是辆陌生的重型车、路况又复杂就瞎下令,他没尽到该有的小心劲儿才是出车祸的主要原因。这种因为上班才做的事儿出了岔子,责任肯定得由供货方公司来背。唐某没给贺某说清楚车况和注意的地方也有错,但这错得让他的老板黄某来赔。贺某自己开车技术不行、没预判到开别人的重型车有多危险也去硬撑也有错。 综合起来算一算,法院最后判贺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黄某承担20%的责任、供货方公司承担60%的责任。供货方公司和黄某分别得给贺某赔钱2万6千多块和9千多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