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张女士应聘到贺州市一家咨询公司做文员,双方合同里写明工作地点就在贺州。虽然公司后来以“为了保障生育安全”为由,声称她业绩不合格、没有上岗资格,想把张女士调到几百公里外的外地工作,但张女士并不同意,她反复跟公司提意见,甚至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无奈之下,她还是坚持在原工作地打卡上班。可这家公司却把这说成是“旷工”,直接把张女士给辞退了。张女士不服气,于是找劳动仲裁帮忙,最后还是对结果不满意,只好把案子打到了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法官苏玲认为,虽然单位说给提供住宿和报销车票这些福利,但这实际上是在用调岗来增加张女士履行合同的负担,逼着她主动走人。像这种跨市远距离调动,对孕期的张女士来说实在是太麻烦了,根本没法兼顾家里的照顾和身体的休养。既然公司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那它单方面强行变更工作岗位和地点的行为就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法院最终判决那家咨询公司得赔偿张女士8.46万元的赔偿金和欠付的工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像怀孕这样的“三期”特殊情况,单位是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苏玲法官还特别提醒广大女职工,在遇到权益受损时千万别怕事也别沉默。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投诉没用,可以去找工会或者妇联帮忙;要是还不行,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还是不满意,还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说了,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就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更是直接指出,单位不能因为结婚、怀孕、产假或者哺乳这些原因就降低工资待遇或者辞退员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也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