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高原旅游中的突发悲剧,引发了对旅游安全保障制度的深层思考。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结的一起旅游安全保障纠纷案件,通过司法判决为旅游行业规范管理和游客权益保护划出了明确的责任边界。 事件发生2023年11月。年逾七旬的王某与家人通过委托他人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前往云南丽江、大理等地旅游。在行程第二天,王某在海拔约3100米的玉龙雪山景区蓝月谷游览过程中,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身亡。此突发事件随即演变为一场涉及四家旅行社的法律纠纷。 王某家属的诉讼主张反映了老年游客群体的核心关切。他们指出,旅行团中多为超70岁的老年人,旅行社在组织此类旅游活动时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而言,旅行社应在缔约前全面了解和评估游客的健康状况,明确告知高原旅游的风险,并在行程安排中选择适宜老年人的景点、合理安排旅游节奏。更为关键的是,王某家属曾明确表示不愿参加雪山行程,但旅行社仍将团队带至高海拔景区,最终诱发了王某的疾病。这一事实成为判断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依据。 旅行社上则主张已履行了必要的安全告知义务。他们辩称,在签订合同前已明确告知活动风险,游客信息表中王某身体状况被标注为"健康",对应的合同条款也明确了游客应自愿放弃不适宜的活动。此外,旅行社还在行程单中附有"游客告知书",对高龄游客的健康证明要求进行了说明。旅行社认为,王某自身患有严重心脏疾病并进行过心脏支架手术,其突发事故系自身原因导致,不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法院的判决反映了对双方过错的客观认定。首先,法院认定王某本人存在过错。作为年逾七十的老年人,王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并进行过心脏支架手术,但未向旅行社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和身体状况,对自身健康风险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这一认定确立了游客作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地位。 同时,法院也明确指出了旅行社的过错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旅行社在一般宣传材料及后续出团通知中提及了高原风险,但在签订合同时既未主动询问王某的健康状况,也未要求其按照告知书提供体检证明或签署风险告知书。法院认为,相关风险提示置于合同签订后发出的出团通知书尾部,不足以引起充分注意,旅行社对王某健康风险的评估流于形式。 基于这一分析,法院认定旅行社未履行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地接社等其他被告,法院认为其在合同承接和事发后的救助过程中均已履行相应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旅行社随后提起上诉,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明确了旅行社在老年游客保护中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高原等特殊环境旅游中,旅行社不能仅依赖格式条款和事后告知来免除责任,而必须在缔约阶段主动了解游客健康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提供充分警示。同时,判决也强调了游客自身的责任,要求游客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这有助于形成旅游安全的共同责任机制。
这场用生命换来的判决——既是给旅游行业敲响的警钟——也是对银发旅游热潮的理性提醒;当诗与远方遇上老龄化社会,唯有将安全保障嵌入服务全链条,才能让老年群体真正实现安心出游。此案揭示的,不仅是法律责任的划分,更是整个社会如何为老龄化时代构建系统性保护网的深刻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