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行业协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被依法查处。 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监管部门于2021年1月对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3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协会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晋市监价监罚字〔2026〕1号”,落款日期为2026年3月13日。 作为全省建设监理行业社会团体,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成立于1996年4月,系由省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承担行业服务、政策协同、技术支撑、培训交流等职能,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业协会在促进信息共享、规范自律、提升专业能力上具有积极作用,但一旦突破边界、组织或推动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约定,便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原因——部分行业自律与市场竞争边界模糊,合规体系有待加强。 从反垄断监管实践看,行业协会由于具备组织协调、信息汇集与规则倡导能力,容易制定倡议、发布规则、组织交流等过程中,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实质影响。若以“行业自律”“规范秩序”为名,组织成员单位在价格、收费标准、交易条件、市场分割诸上形成一致行动,可能构成垄断协议相关行为。同时,部分协会治理结构、内部审查与法律合规制度不健全,对反垄断法律边界把握不足,也会放大合规风险。 影响——释放从严监管信号,促进行业回归以质取胜的竞争逻辑。 建设监理服务直接关联工程质量、安全与投资效益,行业竞争应当围绕专业能力、人员水平、服务质量、风险控制与数字化管理等要素展开。对涉嫌垄断协议行为依法查处,有助于打破不合理的统一定价或变相协同行为,防止中小企业被排挤出局,维护招投标等关键环节的竞争活力。对行业而言,短期内可能带来规则调整与经营习惯改变,但从长期看,有利于形成透明、可预期、以能力和信誉为导向的市场秩序,推动资源向优质服务主体集聚,提升工程治理现代化水平。 对策——强化协会合规建设与监管协同,推动“自律不越界”。 业内人士认为,行业协会应更明确自身定位,严格区分行业服务与经营协调的边界:一是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反垄断合规审查机制,对会议纪要、倡议文件、培训材料、收费指引等开展事前合法性评估,避免形成对成员单位具有实质约束力的统一安排。二是完善内部治理,强化会员大会、理事会决策程序透明度与留痕管理,减少以“口头约定”“非正式沟通”方式形成一致行动的空间。三是加强普法培训,将反垄断、招投标、价格与公平竞争审查等纳入常态化培训内容,引导企业把竞争重点放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上。 监管层面,建议继续以典型案例公开、合规指引发布、行政约谈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推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可操作的合规清单,并与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形成监管协同,针对易发多发环节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提示。 前景——反垄断治理将更注重源头防控与制度化规范。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执法将更强调常态化、精细化。对建设监理等专业服务行业而言,未来竞争将更多转向人才培养、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数字化监管工具应用以及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行业协会也将从“组织协调”转向“服务赋能”,在技术交流、标准研究、信用建设、人才评价等上发挥正向作用,实现规范发展与市场活力的良性互动。
行业协会的价值,在于服务而非管控,在于引领而非垄断。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一案,折射出部分行业组织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面临的深层困境——如何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与尊重市场竞争规律之间找到平衡,是摆在众多行业协会面前的共同课题。法律的边界不会因组织性质而模糊,公平竞争的底线也不会因行业惯例而松动。唯有依法自律、守正履职,行业协会才能真正赢得公信,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