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顿饭差点把命丢了,近十万元的损失究竟该谁出?最近,四川渠县人民法院就判了一起这样的事儿。这事儿起因于2024年11月的一个午后,郑某在渠县某大饭店用完餐,正去上厕所呢。谁能想到啊,饭店员工刚用洗洁精拖完地,地面滑得像油一样。郑某脚下一滑,重重摔在地上就起不来了。现场既没防滑垫也没警示标识。这可是要命的伤,直接送到医院一查,右股骨骨折了!住院治疗了13天,光是医疗费就花了近4万元。后来做了司法鉴定,才知道这摔得挺严重,右髋关节功能丧失了25%以上,算下来构成了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加起来差不多有10万元。 责任究竟咋划分?大家各说各的理。饭店先垫付了5.04万元。郑某觉得饭店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得赔全部。饭店说买了公众责任险,应该让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又按合同条款挑毛病。 法院最后是这么判的:涉事饭店没在清洁后采取防滑措施、也没设警示标志,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得担90%的侵权赔偿责任。郑某是成年人,走路也没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自个儿也得背10%的责任。法院核算了一下,各项合理损失合计9.98万元。饭店要赔8.98万元,它投保的保险公司得在保险限额内赔6.28万元。因为饭店之前已经垫付了2.34万元多了,所以最后判保险公司直接把3.94万元给郑某,再把2.34万元的超付部分还给饭店。 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是这么看的:“饭店承担大部分责任合情合理合法。”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公共场所必须保障顾客安全。“消费者自己也得小心点。”冯骏说,注意到地面湿滑了还不避开摔倒的风险,产生的后果当然得自己扛一部分。至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那是它跟饭店的事,不能让消费者吃亏。“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得好好维护场所秩序。”冯骏提醒大家:“这起事件给双方都敲了警钟。”以后别再出这种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