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上的客户资源是大家一起弄出来的,不算他的错

如今数字经济发展得这么快,职场里用到的即时通讯账号越来越多,法律上到底谁该拥有这些账号,也成了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这不,前不久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挺有意思的案子,给出了一个很清晰的说法。 这家公司的老板说,他们之前跟一个叫刘某的人签了劳务合同。为了让刘某能更好地工作,公司给他配了一个专门的手机号,刘某还用这个手机号注册了一个专门用来处理工作的微信号。后来刘某不干了,就没把这个微信号还给公司。公司觉得很亏,因为这个微信号里存着他们花了不少钱才找来的客户,刘某这么一跑,好多客户都联系不上了,课程也没法卖出去,损失可不小。公司就把刘某告上了槐荫区法院,说要让他把这个账号还回来,还得赔他们将近17万元的损失。 刘某那边怎么说的呢?他说自己离职后根本就没用过那个微信号了。他觉得那个微信号上的客户资源是大家一起弄出来的,不算他的错。 槐荫区法院的法官仔细查了查情况。他们发现这个微信号是公司专门提供的手机号注册的,注册就是为了让刘某干活用的。这些客户资源也是因为公司一直在宣传、推课才积累起来的。所以法院认定这个微信号是公司的财产,公司有权管。 至于交接的问题,法院说不管是正式的劳动关系还是普通的劳务关系,合同一结束都得交接。这不仅仅是为了卖个好关系或者不泄露机密这么简单,主要是为了保证生意还能顺顺当当地做下去。既然刘某之前是给公司干活的,现在不干了,肯定得把手里的东西——也就是那个微信号交出来才行。 至于赔偿的问题嘛,法院也没让公司太占便宜。法官说了,“可得利益损失”可不是想当然就能赔的。得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笔钱本来是该公司赚的。但是这起案子里公司拿不出像样的证据来证明客户到底跑了多少、损失了多少钱、这些损失跟没交账号到底有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法院没支持公司那笔17万元的赔偿金请求。 最后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还是达成了和解。刘某答应把密码找回来还给公司;作为交换条件,公司也答应给刘某开一张离职证明。到现在为止协议也都履行完了,大家都松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虽然是调解解决的,但是对大家来说还是有个好的提醒作用。它告诉企业以后得早点把规矩立起来,把包括微信号在内的各种网络账号的归属弄清楚;也告诉劳动者上班的账号不能随便当成自己的私人财产用。随着数字经济越来越发达,以后的法律肯定还会继续完善对这些虚拟财产的保护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