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破产程序中出现“优先受偿”被滥用苗头 甲公司为电梯安装验收工程承接企业,长期以班组分包、按工程量结算;因法定代表人意外离世,企业经营骤然承压,债务处置与清偿推进难度加大。就企业账户因债务纠纷被申请冻结、资金无法正常支付之际,张某等13人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集中起诉,涉诉金额达百余万元,并在判决后迅速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推动企业进入破产审查程序。表面看是常见欠薪维权,实则暗藏通过虚构劳动债权在破产分配中“插队”的风险点。 原因——多方合谋造假,企图借制度设计牟利 检察机关在专项监督中梳理发现,这批案件呈现“时间点集中、流程推进快、企业几乎不抗辩、金额与用工规律不符”等特征:仲裁、诉讼、执行申请集中发生在账户冻结和破产临近窗口期;部分文书材料格式雷同、证据链薄弱;工资数额偏高,且未体现出勤、工种差异与工程周期等客观变量。 经调取银行流水、比对工程结算与工程量确认资料,并对有关人员走访核实后,证据指向同一事实:部分工人此前工资已结清,后又在组织者授意下补签劳动合同、工资结算单等材料,以虚构或夸大劳动债权方式进入诉讼程序。其核心目的在于利用破产制度中对劳动者工资债权的优先清偿安排,在有限的破产财产中获取不当利益,从而挤占其他合法债权人受偿份额,形成变相“逃废债”。 影响——损害债权平等、扰乱市场预期、透支法治信用 虚构劳动债权看似“帮工人追薪”,实质上是对司法资源和破产程序的利用与消耗。一上,它直接冲击破产清偿“依法、公开、顺位明确”的基本秩序,破坏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侵害守法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虚假诉讼链条一旦形成,容易诱发“以案带案”的模仿效应,增加企业破产处置成本,拖延资产处置效率,影响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与司法公信的稳定预期。更重要的是,此类行为把制度善意异化为套利工具,既伤害真正需要救济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也侵蚀社会诚信基础。 对策——以检察监督贯通破产治理,形成“穿透式”核查机制 针对疑点线索,溧阳市检察院将破产程序检察监督与虚假诉讼监督相结合,围绕“人、账、工程量、劳动关系”开展穿透式核查:一是以银行流水、发放记录、考勤与工程结算相互印证,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主张或虚构工资;二是对证据形成过程进行追溯,重点审查补签合同、结算单的时间、签署主体与真实性;三是对集中立案、企业不抗辩、诉求金额异常等情形列出风险清单,推动相应机构在程序节点加强甄别。 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检察机关依法固定证据链,推动法院对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害诉讼行为依法惩戒,以明确司法态度划清“依法维权”与“借维权之名行套利之实”的边界。同时,以个案为抓手总结风险特征,推动类案防范,促进破产审查、劳动争议处理与执行程序间的信息互通,减少制度缝隙被利用的空间。 前景——完善协同治理,让“优先保护”回归制度初衷 业内人士表示,劳动债权优先受偿旨在兜底劳动者基本生计,是破产制度的重要民生维度,但也需要与防范虚假诉讼、维护债权公平相衔接。下一步,应在破产案件办理中强化对“突击确权”“集中诉讼”“证据异常一致”等高风险信号的识别,探索建立跨部门核验机制,对工资支付凭证、用工关系、工程量结算等实行清单化审查;同时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让参与者认识到“法不责众”的侥幸并不成立,虚构债权不仅难以获利,反而将面临司法惩戒乃至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随着破产案件数量上升、市场出清加快,围绕破产财产分配的博弈也更趋复杂。以监督促规范、以惩戒促警示、以协同促治理,将成为守住破产公平底线、稳定市场预期的重要路径。
这起案件反映了市场经济转型期的信用建设问题。将法律保护异化为牟利工具,既违背立法初衷,又损害商业伦理。溧阳检察机关的做法表明,维护市场公平需要制度约束与价值引导并重。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下,平衡债权人保护与企业退出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