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里原告拿证据的时间和要求其实挺关键的,直接影响到你能不能赢这场官司。通常来说,原告得在开庭前或者法院定的交换证据那天把材料交上去。当然啦,也有特殊情况,比如你的证据原件在外地或者得让法院去调,那你可以跟法院商量延期提交,等批准了再在调查阶段拿出来。要是拖到最后还不说明白理由,或者说的理由不靠谱,那法官可能就会认为你放弃了举证的权利。更要命的是,如果在一审时没理由不交材料,到二审才掏出来,法院多半也不会用。 一开始立案时,你得先拿些初步材料证明自己跟这事有直接关系、有资格当原告。要是打行政赔偿或者补偿官司,得先有复议结果或者法院判被告违法才行;要是告政府不作为,得拿曾经请求他们办事的证明,否则可能都立不了案。在这类案子里,原告还得证明行政行为给你造成了损害。不过如果是因为被告毁了证据啥的,导致你没办法举证,那责任就得被告自己担着。 至于那种告政府不干活的案件,一般都要你提供曾经请求他们办事的材料。不过也有例外,比如那些本来就该主动干的活儿(像维护公共安全这种),或者说你确实没法提供请求材料(比如碰上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就不用非得交申请了。 还有啊,如果想让证人出庭作证,得提前给法院写申请。而且证人不能在旁边听审,要是旁听了就没资格作证了。最后给各位提个醒,只有老老实实按照这些规矩来办,才能好好保护自己的权利,也让案子审理得顺顺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