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电动车出了个大乌龙

给大家讲个事儿,关于租电动车出了个大乌龙。红网时刻新闻3月13日报道,肖依诺、刘妙还有黄洁琼一起整理了这篇稿子。故事的主角是万女士,她在2024年7月跟一个维修站的员工聊起了租电动车的事儿。当时员工信誓旦旦地说,租满十个月就送车,车就是你的了。结果到了2024年7月那阵子,也就是合同期满了以后,万女士兴冲冲地去提车,结果商家跟她讲,“送车”就是送个车架,电池还得另外租。这也太坑了吧?这可是实实在在的欺骗啊!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这个案子。 2024年7月的时候,万女士通过微信跟这家维修站的员工聊得火热。那个员工直接给她拍了胸脯说:“咱们这台车4个月起租,你要是能租满10个月,这车就归你了。”听了这话,万女士也没犹豫,直接在平台上签了《租赁合同》。后来对方又让她签了一份第三方的电池租赁协议。 这之后的10个月时间里,万女士特别守信用,每个月按时交钱。车架租金总共交了3000元,电池租金交了3069元,把该付的钱都付完了。但等到租期到了的时候,万女士去维修站要车的时候,对方却说送车就是送个车架壳子,电池得接着租或者花钱买。 万女士一听就火了,觉得自己被骗了,就把这家维修站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觉得吧,维修站员工在合同没签的时候说的“租满十个月送车”这句话非常重要,是让万女士下定决心签约的主要原因。按常理来说啊,“送车”应该是给个能正常骑的完整电动车嘛,电池这种核心部件肯定得算在内啊。 关键是那个维修站明明知道电池得另外租还不跟消费者说清楚,害得人家产生了误解。这责任不在消费者身上啊!所以法院判决这家维修站必须把整辆能骑的电动车(包括电池)给万女士开过来。如果真的没办法交付这一辆车的话呢?就得赔偿3500元的电池钱还有之前多收的300元冤枉钱。 一审判决下来以后呢?双方都不服气又上诉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不变。 法官也提醒大家一句啊:咱们平时在做生意的时候随口说的那些口头承诺也是有法律效应的哟!不能到时候拿“合同没写清楚”当借口赖账。 对咱们消费者来说吧:碰到这种“以租代购”的新玩法最好仔细看看合同条款怎么写的;还有尽量保存聊天记录和录音作为证据吧。 至于经营者呢:就得老老实实地把涉及到顾客核心利益的信息给说清楚、讲明白;坚决杜绝那种含糊其辞的宣传和事后耍赖的行为。 只有大家都讲诚信、守规矩了嘛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