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人姓名频遭恶意抢注 专家呼吁完善商标保护机制

一、问题:姓名变"商标",自媒体人防不胜防 2017年,知名网络创作者"敬汉卿"收到一封措辞强硬的警告邮件,对方声称已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并以侵权为由要求其停止使用同名公众号。更令人震惊的是,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恰好发生在当事人遭受舆论关注的敏感时间节点,抢注者显然是在其知名度上升之际蓄意布局。 此事经网络传播后迅速引发广泛共鸣。大量自媒体创作者随即自查,结果发现,凡是积累了一定粉丝基础的网络人物,其姓名或网名几乎无一幸免,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此现象折射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深层隐患:网络公众人物的姓名权正在成为不法牟利者的套利工具。 二、原因:法律漏洞与逐利动机相互叠加 网络名人姓名之所以成为抢注对象,根本原因在于其姓名本身具有显著的流量价值与商业潜力。抢注者的目的通常有两类:一是以商标为筹码向当事人索取高额授权费,二是将商标用于同类业务,借助他人知名度吸引消费者,从中牟利。 从法律层面看,现行制度存在明显的规制盲区。现行商标法第十条关于"不良影响"的条款,本意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被部分援引用于处理名人姓名纠纷,导致保护门槛过高,知名度不足者往往难以获得救济。第三十二条虽赋予商标主管机关审查在先权利的职责,但法律并未明确姓名权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范畴,由此造成行政审查与司法救济之间的衔接断层。 此外,"恶意"的认定标准至今缺乏统一规范。学界对恶意与抢注的关系存在不同理解,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同类案件判决结果迥异的情况,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可预期性与权威性。 三、影响:维权成本高企,创作生态受损 对于自媒体创作者来说,姓名被抢注不仅意味着潜在的法律纠纷风险,更直接影响其正常的商业运营。一旦商标被他人持有,当事人在开展品牌合作、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时便可能面临侵权指控,被迫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恶意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对网络内容创作生态造成负面影响。若创作者的姓名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优质内容的持续产出,不利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四、对策:多管齐下,构建系统性保护机制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明确禁止以不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为公众人物提供了事前拦截的法律依据。当事人一旦发现姓名遭到囤积式抢注,可依法提出异议申请或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在抢注者将商标实际用于同类业务并造成市场混淆的情形下,可作为补充救济手段加以适用。 然而,现有制度的碎片化特征决定了单靠个别条款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参照美国的意图使用说明制度和公开权救济机制,以及日本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计划并须征得同名者同意方可注册的做法,我国可从以下几个方向推进制度完善: 其一,建立注册前公示与异议期制度,赋予利害关系人提前介入的程序性权利;其二,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交具体的使用计划及有关证明材料,从申请环节遏制囤积行为;其三,适当缩短恶意商标的撤销时效,提高违规成本,压缩不法牟利空间;其四,在立法层面明确姓名权属于在先权利的保护范畴,消除行政审查与司法救济之间的制度缝隙。 对自媒体创作者个人来说,主动防范同样不可或缺。建议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作者提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平台进行商标查询,定期核查姓名及常用网名的注册状态,并在条件允许时主动申请商标注册,以法律手段固化自身权益。 五、前景:立法完善与权利意识共同推进 随着数字经济持续扩张,网络公众人物的商业价值将继续凸显,围绕姓名权的法律争议也将随之增多。从长远来看,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发力,在明确法律边界的同时,提升执法效率与司法一致性。

姓名承载人格与信誉,商标维系市场秩序。遏制恶意抢注,既需法律细化与严格执行,也需平台治理、行业自律和权利人主动防范。只有压缩投机空间,稳定创新与诚信经营的预期,才能为数字经济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