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合规经营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对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
但在部分实践中,选聘律师事务所仍存在“重报价、轻能力”的倾向,评价体系不够完善、权重设置不够科学,甚至出现“价低者得”的导向。
受访委员指出,法律服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专业能力、风险防控水平和实务经验,单纯以价格衡量容易偏离“物有所值”,难以客观反映服务质量。
原因——一是制度层面缺少统一、可操作的地方性规则支撑,选聘评价要素、评分方法、权重设置、信息披露与复核机制等缺乏明确规范,导致执行口径不一。
二是部分采购环节强调合规程序但忽视专业服务的特殊性,将智力密集型服务简单套用一般货物或工程的比价逻辑。
三是预算保障与服务需求之间存在不匹配情况,导致在资金约束下更倾向于压低价格,从而弱化对质量与风险控制的考量。
影响——从治理效能看,若选聘导向长期偏向低价,短期或可降低显性支出,但可能带来合同风险识别不足、争议处置效率不高、合规体系建设薄弱等隐性成本,增加后续纠纷与整改代价,不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与公共资源使用效率。
从市场秩序看,低价竞争容易诱发同质化内耗,挤压专业投入,影响律师行业在人才培养、质量管理与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持续投入,最终损害服务供给质量与营商环境建设。
对策——围绕上述问题,薛军建议由贵州省财政、国资监管部门比照国家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并颁布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选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推动形成可落地、可监督的综合评价机制。
其核心思路是:将评价要素从单一价格扩展为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员与资源配置、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多维指标,并对关键要素权重作出明确约束,以提升选聘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在规则参照方面,委员以相关管理办法为例指出,专业服务机构选聘应体现“质量优先、兼顾价格”的原则:通过设置质量管理等关键指标较高权重,压缩报价在总评分中的占比,避免价格成为决定性因素。
同时,他建议探索将报价平均值等指标作为选聘基准价的技术路径,减少非理性低价对评审结果的扭曲,推动形成更符合专业服务规律的竞争秩序。
在保障与监管方面,薛军建议强化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对选聘评价要素设置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选聘过程更加透明、可追溯、可问责;同时建议将行政机关购买法律服务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在综合评价机制下能够形成合理对价,促进高质量服务供给,避免因经费不足导致“优质服务买不起”的现实困境。
前景——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国企改革深化以及合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在防风险、促规范、提效率方面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若能尽快形成更统一的选聘规则并有效执行,有望在三个层面产生积极效应:其一,推动行政决策、合同管理、行政执法等环节风险前移管控,提升依法行政质量;其二,促进国有企业在投融资、并购重组、工程建设、数据与信息安全等领域合规能力建设,提升稳健经营水平;其三,通过规范竞争规则引导行业回归专业和质量导向,优化法律服务供给结构,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秩序。
完善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选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是优化法律服务市场配置、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以质量为导向、价格为参考的科学评价体系,既能保障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也能促进律师行业的规范发展和良性竞争。
这一建议的实现,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贵州省法治建设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