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看重的就是这两个点:把合同效力先看清楚,再去分责任

在把融资性贸易的案件放到桌面上时,最高人民法院最看重的就是这两个点:把合同效力先看清楚,再去分责任。如果法院经过一番仔细审查,发现这事儿实质就是借钱周转,那就得按照民间借贷的规矩来判。这一下焦点就变成了,这份合同到底成不成?谁又该为此负责? 咱们先说说合同这回事儿。这种贸易通常是拿买卖合同当幌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大家签了个假的买卖合同肯定是不作数的,但被藏在这层下面的真借贷关系怎么样,还得具体看情况。 法院在判断借款合同时通常会看三点:一是借的钱来路正不正;二是放贷的人和借钱的人资格够不够;三是借钱的目的是不是正经的生产经营。只有这三样都没问题,借款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有效。具体来说就是:借钱的双方都不是银行这种金融机构;出的钱是人家自己合法攒下的;借的钱是为了临时周转用的;而且出借人也没干那种常年给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放高利贷的事儿。 如果这笔钱的来路不干净,或者出借人就是个干非法放贷的行家,或者借钱是为了去搞违法犯罪,法院就会宣布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这五种情况肯定不行:套取银行的贷款转借给别人;用别人借来的钱或者单位职工的集资款转贷牟利;没有放贷资格的人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提供借款;明明知道借钱是为了干坏事还把钱借出去;还有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如果融资性贸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是双方串通坑了别人,也都属于这类无效情形。 接下来再说说责任这块。 先看借贷双方。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其实是在签借款合同。只要需求方拿到了钱,就有义务把本金和利息还给提供方。至于到底还多少、利息怎么算,得看需求方实际用了多少钱、双方谁错得多、以及当初是不是达成了一致意见。提供方有权要回本金和利息;但如果提供方明明知道那笔买卖是假的还要借钱给他,甚至还帮着人家把交易做下来,那就得看他错得有多大了。如果错得严重,法院可能会少让需求方还点利息。 再看中间的通道方。如果出借人因为没按时还钱把通道方也告了,法院会怎么定通道方的罪呢? 通道方主要就是当个“二传手”,帮着借钱和收钱。因为他们既不自己出钱也不直接用钱,所以通常不用管还本金和利息的事儿。单纯把他们拉进来帮忙办手续,并不等于他们是在给别人做担保或者替别人还债。所以通道方一般不需要替别人还债或者当保证人。 不过如果通道方明知道买卖是假的还把路铺好帮忙转账收钱,那肯定是有过错的。法院会根据他们赚了多少钱、错得多严重、以及有没有直接导致别人赔钱等情况,来判定他们是不是要赔点钱。这就是所谓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