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石景山区的通景大厦物业纠纷案近日有了新的司法结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被罢免的物业公司拒不退场期间所主张的物业费请求不予支持。此判决的作出,既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物业管理秩序的规范。 事件的起因源于物业服务质量问题。通景大厦建成于2013年,由北京信和通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因物业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收益分配等问题长期存在纠纷,2017年底,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定了新的物业公司。然而,被罢免的物业公司随后拒绝交接,导致了长达三年的物业管理真空期。在这三年间,双方经历了住建部门处罚、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多个环节,直到2020年11月才最终完成物业交接。 被罢免的物业公司随后采取诉讼手段,要求业主支付拒不退场期间的物业费。一审法院曾认定该物业在此期间提供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判决业主支付有关费用。但二审法院的判决推翻了这一认定。北京一中院经过全面审查证据后认为,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已明确拒绝该物业继续提供服务,并告知其拒绝移交不能以事实提供物业服务主张费用。该物业声称在交接前维持了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这一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继续指出,根据业委会2018年2月8日的函件,该物业应当在2018年4月9日前完成交接。在此期限前的物业费仍应交纳,但之后的费用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这一判决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公司不能以拒不退场、继续占用物业用房等方式来主张物业费。 这一司法结论与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指导案例相一致。最高法明确指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拒不退场的,对其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物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最高法在解读中强调,配合进行物业交接是原物业基于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后合同义务。部分原物业因利益冲突而无视业主共同意愿,继续占用物业用房、拒不交还资料,这种行为不应获得法律支持。 通景大厦业委会为此付出了一年多的努力,最终获得了司法认可。目前还有两个相关案件在北京一中院待判,业委会对这些案件的前景充满期待。被罢免的物业公司上未对判决作出回应。 这若干判决的意义在于,它为全国各地类似的物业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标准。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物业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得到准确界定。当物业因服务质量问题被罢免后,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及时退场,而不能通过拒不交接来变相索费。这种做法既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案不仅是个案裁决,更是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典型案例;当司法判决与最高法指导形成呼应,当业委会法律地位获得确认,我们看到的是契约精神对行业乱象的矫正。随着法律体系的优化,"谁在真正服务社区"这个问题,将在法治框架下得到更清晰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