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专利诉讼异化为商业施压工具 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企业快速崛起——知识产权诉讼数量持续攀升。正当维权案件增多的同时,一种以专利为名、以索赔为实的恶意诉讼现象也在悄然蔓延,并逐渐引发司法机关的关注。 宇树科技案是近期颇具代表性的案例。该公司旗下机器人产品连续两年亮相央视春晚,市场影响力持续扩大。然而,就在企业声誉日盛之际,一家经营范围涵盖食品、农副产品及日用百货的杭州日化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从案外人处受让取得一项与机器狗有关的专利权,并在数日内即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一审索赔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对涉案三项技术特征逐一比对,认定宇树科技产品与原告主张的"可变色的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等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亦不等同,宇树科技不构成专利侵权,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因:逐利动机驱动下的诉讼套路 此案引发关注,不仅在于判决结果本身,更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原告诉讼行为的公开谴责。 判决书指出,该日化公司在一、二审中的行为"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其在二审中先请求法院判令宇树科技赔偿8000万元,而在法院询问后仅一天,便书面确认将赔偿请求改为500元,前后落差之大令人瞩目。法院认为,此举一上意规避高额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另一上则意在向对方施加额外诉讼压力,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予以明确谴责。 该案例揭示出恶意专利诉讼的惯常逻辑:通过受让或注册权利基础薄弱的专利,选择知名度较高或处于关键发展节点的企业作为诉讼对象,以高额索赔制造压力,迫使对方以和解方式了结纠纷,从中牟取不当利益。 另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的典型案例,更清晰地呈现了这一套路的恶意本质。某科创公司在推进上市的关键阶段,突然遭遇竞争方以"一种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为由提起的2300万元侵权索赔。事后查明,起诉方在提起诉讼前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的评价报告,而该报告的初步结论明确为"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起诉方明知专利权利基础不稳,却刻意隐匿这份不利报告,选择在对方上市审核的敏感时期发起诉讼,主观恶意昭然若揭。 三、影响:创新生态与市场秩序受到双重侵蚀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义,在于通过赋予创新者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权利,激励社会持续投入创新。然而,当这一制度被异化为商业碰瓷乃至敲诈勒索的工具,其对创新生态的破坏便不可忽视。 对拟上市企业来说,重大诉讼事项属于必须依法披露的信息,直接影响上市审核进程。一旦遭遇恶意诉讼,企业不仅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应对,还可能因此延误融资计划,错失市场窗口期,损失难以估量。 受此类诉讼侵害的,并非只有知名科技企业。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披露的浙江绍兴轻纺城案件,揭示了恶意诉讼向小微经营主体蔓延的严峻态势。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数百家纺织经营户遭到假冒著作权人的恶意起诉,背后是一家版权代理公司通过伪造创作说明、提前创作日期等手段批量注册花样著作权,再以侵权为由向商户索赔,形成了一条完整的恶意诉讼产业链。许多商户迫于压力,不得不接受索赔要求,蒙受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四、对策:司法机关多维度构建治理机制 面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蔓延,司法机关已在多个层面采取积极应对举措。 在个案处理层面,最高人民法院不仅依法驳回恶意诉讼请求,还在判决书中直接点名谴责违背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并在部分案件中要求败诉方在资本市场专业平台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恶意诉讼对被告方造成的不良影响,从源头遏制恶意目的的实现。 在制度建设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4年11月发布了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及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指引向社会明确传递司法立场:对于明知权利基础不稳仍坚持起诉的行为,法院不仅不予支持,还将依法予以惩戒。 五、前景:构建诚信诉讼生态任重道远 从宇树科技案到绍兴轻纺城案,诸多典型案例表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已从个别现象演变为需要系统性应对的社会问题。司法机关的态度日趋鲜明,但治理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 如何在保护正当维权权利的同时有效识别并遏制恶意诉讼,如何完善专利权利基础审查机制以减少"空壳专利"流通,如何建立更具威慑力的惩戒制度,仍是立法、司法与
法治的力量,不仅在于对侵权行为的有力救济,更在于对权利滥用的及时制止。知识产权是创新的“护城河”,而不是牟利的“工具箱”。以诚信原则校准诉讼边界、以规则完善抑制投机冲动,才能让真正的创新者放心投入、让守法经营者免受无端之扰,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夯实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