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直接关系到金融安全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加快中小金融机构减量提质"列为重点工作,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深入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体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转型发展"。这诸多部署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对金融风险防范和机构发展的重视。 当前,中小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挑战日益复杂。部分机构存资本充足率不足、公司治理不完善、业务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可能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也面临方向不清、路径不明的困境。在这样的背景下,仅依靠行政手段和市场力量的单向作用已难以有效应对,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的法治保障体系。 从现状看,我国在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转型发展的法治保障上仍存在明显短板。虽然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健全,但针对中小金融机构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协调性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这种法治滞后性制约了市场化、法治化处置的有效推进,也影响了风险化解的效率和质量。 为此,需要从多个层面合力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首先,要加快构建以金融稳定法为核心的制度框架。金融稳定法应当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责任主体和工具箱,为金融机构的健康运行与转型发展设立明确的法治标尺。该法应清晰界定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控制等的法定义务,压实股东、实控人及高管的责任。同时,需要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涉及的法律,形成覆盖金融机构"全生命周期"的完整法律网络。 其次,要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处置与早期纠正职能。存款保险制度应从传统的"付款箱"模式转向"风险最小化"模式。在法律层面应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更具强制性的早期纠正权,对资本损耗、治理失效、业务偏离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依法要求其补充资本、限制业务、更换高管乃至启动重组。这样可以在风险扩大前进行有效干预,降低处置成本。 再次,要畅通市场化处置与转型渠道。法律应为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化兼并重组提供清晰的指引,明确各方权责、资产债务评估的公允性、股东权益调整的顺序,防止道德风险,确保重组实现"提质"效果。同时,应建立顺畅的司法破产退出通道,可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建立由金融监管部门主导的特别程序,实现风险隔离与有序清算。这样可以形成"自救—早期纠正—市场化重组—司法破产"的递进处置链条,以及"完善治理—聚焦主业—差异化发展"的转型引导机制。 最后,要形成贯穿全流程的现代金融监管合力。风险处置与转型发展需要多部门协作。应落实"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构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五位一体"的现代监管体系。在"一体推进"过程中,需强化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存款保险机构、地方政府及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决策协调与行动配合,确保兼并重组和业务转型符合区域金融定位,防止盲目扩张与监管套利,在法治轨道上形成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发展的最大合力。
金融安全需要法治保障;在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不仅关系机构生存,更关乎国家金融安全。只有坚持市场化与法治化并重,才能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