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近年来药品安全风险点多、链条长、环节复杂,部分单位在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存在管理漏洞与质量隐患。
传统以事后处罚为主的监管方式难以及时消除风险,亟需通过更具针对性的监督手段实现源头治理。
原因:药品安全涉及企业主体责任、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和社会协同监督等多重因素。
少数企业在注册备案、质量管理、风险排查等方面存在制度执行不严格、风险识别不充分等问题;同时,跨环节、跨主体风险传导加剧,对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倒逼建立更规范、可操作的责任约谈制度。
影响:此次《办法》从定义、范围、流程到重点情形作出系统性安排,明确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约见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形成“约谈敲警钟、督导促整改”的监管格局。
制度将监管前移至风险暴露之前,对提升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减少群体性风险事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具有现实意义。
对策:《办法》明确属地管理原则,规定各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责任约谈,上级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下级实施。
约谈启动须由相关内设机构提出申请并附具方案,经分管或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媒体、专家及公众代表参与或列席,增强公正性与透明度。
围绕风险靶向发力,《办法》细化四类重点约谈情形: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中存在未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注册备案资料或样品存在真实性问题;常规检查不合格或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通过明确“该约谈谁、何时约谈、如何约谈”,实现可执行、可追溯、可评估。
前景:随着责任约谈制度化、常态化,青海药品监管将进一步从“事后追责”转向“过程管控”,推动监管资源精准配置,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效率。
下一步,若能在信息共享、风险预警、信用惩戒等方面与责任约谈机制联动,将有助于形成全链条风险闭环管理,提升监管现代化水平。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青海省建立责任约谈制度,将监管重心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是药品安全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要创新。
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监管部门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更需要企业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主动配合监管,共同构建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唯有监管与自律并重,惩戒与预防结合,才能真正筑牢药品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