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得从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说起。最高人民法院搞了个典型案例发布,结果跟卖减肥食品的张某有关系。这事是这样的,于某有一天在张某开的网店上买了个减肥产品,他花了两千多块钱。这食品的宣传图上写着是一家保健品公司生产的,可后来于某发现不对劲,他去查了一下,那家公司十多年前早就被吊销营业执照了。 于某心里犯嘀咕,就报了警,结果张某被警察盯上了,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警察把这个案子另案处理了。后来经过专业鉴定,这食品里有大量的西布曲明。按国家规定,这种东西是不能往食品里加的。 于某受不了这个气,把张某告到了法院。他觉得张某卖的东西完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得赔十倍的钱。法院查了一下《食品安全法》,里面明确写着呢:明知卖的东西不对还卖的人得赔十倍的钱。张某根本没查验清楚生产资质,还放任那些有毒成分危害消费者,这种行为显然就是明知故犯。 法院最后判了:张某得给于某2万多块钱的赔偿金。这个数字正好是十倍的价钱。其实也就是这样了,最高法把这案子推出来也是为了提醒大家网购的时候得多留个心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