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纪检监察机关提示谈话纪律:五类不当表述易误导事实并影响处置

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的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程序已成为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但在实践中,部分被谈话人对程序缺乏了解,在陈述时出现偏差,导致本可依规处理的问题被动升级,甚至发展为严重违纪案件。当前,五类表述问题尤为突出。其一,全盘否认事实,容易与后续证据相互矛盾,被认定为“态度恶劣”。某地案例显示,一名干部在初期否认收受礼金,随后银行流水证据明确,其行为被认定为对抗审查,处分档次因此上调。其二,盲目包揽责任,可能干扰事实认定。2023年某国企串标案中,项目经理为庇护下属表示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后经调查发现多人涉案,其“义气式”表态反而影响了案件推进。更深层的问题在于,部分人员对监察谈话的法律属性认识不足。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谈话笔录经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虚假陈述可能构成妨碍调查。某省级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表示:“谈话不是一般沟通,而是组织依法向干部核实情况、听取说明的程序环节。情绪化对抗或刻意回避,都可能影响量纪尺度。”针对上述风险,专业人士建议把握三项原则:一是坚持客观陈述,对记忆不清的事项可申请核对;二是厘清责任边界,避免以“保护性”担责替代事实;三是增强程序意识,通过合法渠道提出异议。值得关注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期发布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已将谈话态度纳入量纪参考因素,更凸显规范表达的重要性。

谈话不是“过关”,也不是“较劲”,关键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矩为准绳。该说的说清楚,不确定的如实说明,有异议按程序提出,既是对组织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越到关键时刻,越要保持诚实与理性,让问题回到事实轨道,让处理结果经得起程序和时间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