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李某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父申某与申二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全部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申某名下。申某与申二确实签了合同,约定以200万元的价格卖房给申二,但申二没付过钱,合同里关于交房时间、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也都是空的。李某认为,父亲和弟弟串通一气,想把房给吞了,损害了自己的继承权。虽然一审庭审中申某承认这是他的真实意思,但到了二审,人就不在了,申大和申二都承认他没有其他继承人。 法官觉得,虽然纸面合同写的是买卖,可实际上没付钱也没交房,申某也说没这个意思。这么一看,这笔买卖其实是申某把房白白给了申二,双方的法律关系更像赠与。那这套房本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2002年房改时登记在申某名下。等到2003年李某去世后,这套房里属于他的那一半遗产就成了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申某没经过大家同意就把属于大家的部分给了申二,肯定不行,这部分无效。至于属于他自己的那一半,他想送人就送人,这部分赠与是有效的。 法院最后拍板:那份买卖合同里涉及李某遗产的部分是无效的;驳回了李某要求把房恢复登记回申某名下的要求。因为处理遗产的事还得打官司解决,所以现在没法直接恢复登记。法官提醒说,这种案子主要看是不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还得看这部分到底是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别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