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文化产业发展,儿童演艺经纪市场更为活跃,对应的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闽侯法院近日宣判的这起案件,折射出演艺经纪行业中的共性风险,并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 案件事实较为清楚。罗女士闽侯经营儿童艺术培训机构,与从事儿童演艺经纪的刘女士因前期合作顺利而建立信任。2023年9月,双方就推送小演员参与电影拍摄达成约定:罗女士先支付定金1万元,小演员进组前再补2万元。虽未签署书面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对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作了明确沟通。罗女士按约转账1万元后,刘女士承诺将其拉入剧组微信群便于后续对接,但该承诺未兑现。此后,刘女士既未安排小演员进组拍摄,也未落实沟通对接,合作最终破裂。 问题焦点在于“定金”的法律性质。法院审理中指出,实践中不少消费者对“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容易在发生争议时处于不利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定金属于债权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本案合同总金额为3万元,定金上限为6000元。罗女士支付的1万元中,超出的4000元应认定为预付款而非定金。 法院判决反映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依法保护。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通过微信形成的合意内容明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刘女士收款后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并退还超出定金上限的预付款4000元。该判决维护了罗女士的合法权益,也对行业中不规范履约行为形成约束。 该案也暴露出演艺经纪市场的现实问题。一上,部分机构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足,对合同义务边界把握不清,违约风险随之增加;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信任基础上往往忽视书面合同及证据留存,导致维权成本上升。此外,“定金”“订金”概念混用较为常见,付款时未明确性质与后果,亦易引发争议。 从更广视角看,本案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即便未签书面合同,只要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形成明确合意,同样可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为电子化交易中的合同认定提供了现实注脚。同时,法院对定金上限的严格适用,避免以“定金”名义变相收取过高款项,有助于平衡交易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该判决对规范演艺经纪市场秩序具有现实意义。经纪机构应提升合规意识,完善合同签订流程,明确款项性质及退还规则;消费者在合作前应了解基本法律规则,付款时清楚约定定金数额及其法律后果,并妥善保存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
定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促成诚信履约,而不是制造“稳赚不赔”的错觉。闽侯此案以清晰的法律逻辑划定了定金效力边界,既为守约方提供救济路径,也提醒市场主体用合同与证据明确权责。对演艺经纪该信息不对称较强的领域而言,把承诺落实到规则、把流程沉淀为凭证,才能让机会与风险在更透明的机制下运行,推动行业走向规范与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