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张某的父亲在企业改制中从镇政府买了一个养殖场。到了2003年,政府给了他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张父在老地方又开了个养殖场,一直干得好好的。后来张父走了,张某兄妹接着经营,也没听说过什么违建的事。 2007年左右,河道整治开始了,政府在养殖场北边修了堤坝,结果好多地方都变成行洪区了,经营条件就差多了。 2019年区政府想收回资产但谈不拢,11月防汛抗旱指挥部发通知说这是违建让拆,没过几天就把房子给清了。张某兄妹去要补偿,结果收到决定书说违法建筑不赔。 这时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潘金忠和龚鹏菲律师接了案子。他们没纠结是不是违建,而是把行政补偿和征收补偿的界限说清楚:这不是征地纠纷,是因为公共利益清理房子引发的补偿问题。就算没征收程序,只要把人家权益搞坏了就得赔。 他们把案子告到法院。一审、二审都觉得这地在河道里没批文,没法律依据就把诉讼驳回了。 盛廷律师不服,帮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们指出三点错误:房子是政府合法卖的有产权证;分不清行政补偿和征收补偿;忘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 最高法最后发话了:虽然在河道里也没批文,但这房子是政府有偿出让的有证的。现在是为了公共利益给拆了,大家是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才建的。这种情况下政府得赔钱。之前两级法院不给赔是适用法律错了。 最后最高法裁定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中止了之前的判决。这事儿才算闹明白:行政补偿不是附带着的东西。只要有政府行为的基础、有合理信赖、有财产损失,就该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