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是我国殡葬管理制度的重要完善,标志着殡葬改革工作进入新阶段。
这次修订距离原条例施行已有近30年,充分反映了新时代对殡葬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已取得显著成效。
全国已建成城镇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堂6000余个,覆盖80%以上区县的省份达29个;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费项目被取消2.32万项。
这些数据充分说明殡葬事业的公益化方向已初见成效。
然而,个别地方仍存在政策公益导向不足、行业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亟需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强化公益属性是新条例的核心原则。
原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未能明确殡葬事业的公益属性,导致其在法律层面缺乏充分的刚性约束。
新条例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置于立法目的之首,成为统领后续所有管理制度的总纲。
这一调整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为殡葬事业的公益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落实公益属性,新条例在多个方面作出了系统性制度设计。
在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方面,条例将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
通过国家清单形式明确了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和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基础项目。
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本地区的基础项目,既保证了基本保障的统一性,又给予地方必要的实施弹性。
这一设计推动了基础服务从殡仪向安葬环节的延伸,体现了国家对殡葬活动全链条的基础保障。
在收费管理方面,新条例建立了更加透明规范的收费制度。
条例要求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等部门制定;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制定,非基础项目的收费价格同样依法实行严格管理。
条例明确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这将有效遏制殡葬服务中的乱收费现象,推动服务项目收费透明化,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丧葬负担。
在殡葬设施管理方面,新条例规定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
这意味着未来增量的殡葬服务机构将全部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机构,体现了国家不走将殡葬服务简单推向市场的路子,而是坚持公益导向的明确态度。
建立综合监管体系是新条例的另一重要看点。
殡葬活动链条长、涉及部门多,加强多部门综合监管是解决职责交叉与监管真空的关键。
新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殡葬管理涉及的各有关职能部门,不仅确立了民政部门的主管职责,更首次列举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或协同义务,推动建立覆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体系。
围绕"怎么监管"的问题,新条例增加了"监督管理"专章。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加强部门间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配合。
同时,条例还引入了信用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等多种现代治理手段,形成了纵向贯通、横向协作的立体化监管格局。
这种多维度、全方位的监管体系设计,能够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叠。
殡葬治理既考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也检验制度执行与社会治理水平。
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以公益性为主线,以清单化和综合监管为抓手,指向的是让群众在最需要被关照的时刻获得更有温度、更有秩序的公共服务。
随着配套政策完善和基层落实到位,殡葬服务有望在“保障基本、规范价格、协同监管、绿色引导”上实现系统性提升,让“逝有所安”更可托付、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