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原董事长郑建华一审被判死缓 涉受贿1.56亿等四宗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3日对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郑建华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郑建华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大规模受贿。

2003年至2021年间,郑建华利用担任上海电气集团主要领导的职务优势,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亿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其二,参与侵吞国有资产。

2007年至2008年期间,郑建华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公款215万元,构成贪污罪。

其三,大规模挪用公款。

2018年上半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至案发时尚有7亿余元未归还,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大部分未退还。

其四,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

2015年至2021年间,郑建华为营造个人政绩与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严重性和复杂性。

郑建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同时,其贪污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案发时大部分未退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严厉惩处。

法院还指出,郑建华在受贿罪中具有索贿从重处罚情节,这进一步加重了其犯罪的恶劣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也考虑了郑建华的部分认罪态度。

郑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此外,部分受贿系未遂,受贿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到案等因素,使得法院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改为缓期二年执行。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既严厉打击犯罪又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的司法理念。

郑建华案件反映出国有企业高管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作为大型国企的主要负责人,郑建华本应成为廉洁从业的表率,但其却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大规模贪腐活动,不仅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更对国家资产造成巨大损失。

这起案件警示国企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认识,坚守廉洁底线,自觉接受监督制约。

同时,该案也体现了我国反腐工作的坚定决心和有效成果。

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司法机关通过依法查处、公开审理、公正判决,充分展现了法治精神和反腐力度,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企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于发展。

对腐败问题零容忍,是对国有资产负责、对市场秩序负责、对民生福祉负责。

以法治方式惩治违法犯罪,更要以制度和治理能力建设堵塞漏洞、涵养清风,让国企在阳光下运行、在规范中做强,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