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首例危险作业罪追责"百吨王"超载案:货车管理人获刑

日前,聊城市临清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严重超载运输案件作出刑事判决;这是聊城首次以刑事手段惩治“百吨王”级别的超载违法行为,在当地货运行业引发关注。案件源于多项违法事实。2025年7月13日,货车实际管理人贾某某安排驾驶员刘某某驾驶冀D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钢卷前往济阳某钢厂。车辆途经520省道聊城临清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磅秤检测,该车卸载前车货总质量达166.8吨,超限超载比例240.41%,属于典型“百吨王”违法运输。交警部门随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16天后,贾某某仍未按要求整改,再次安排驾驶员张某某驾驶同一车辆运输钢卷前往滨州某钢厂。该车在临清市金郝庄路段再次被查获,车货总质量163.52吨,超限超载比例233.71%,仍属严重违法。两次违法间隔短、情节相近,反映出其明知故犯、心存侥幸。经调查,交警部门确认贾某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与管理人,两次指使驾驶员实施严重超载运输,并在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其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遂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最终,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对贾某某作出判决。聊城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百吨王”超载并非一般交通违法,而是对公共安全的高风险行为。超载会显著削弱车辆制动性能,易引发侧翻、爆胎等事故,同时加剧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损耗,对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风险。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即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本案的突破在于明确了法律责任主体。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危险作业罪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驾驶人,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本次判决将刑事责任追溯至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人员,纠正了长期存在的“司机担责、老板无事”的误区,表达出明确信号:货车管理人对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指使、安排超载运输的,将依法追责。为更规范货运市场秩序,公安交管部门提示,货车驾驶人和管理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摒弃“多拉快跑、罚款了事”的想法,坚决杜绝“百吨王”等严重违法运输行为。下一步,公安交管部门将继续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严重违法者,将依法追究责任,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这起判决不仅惩处了违法行为,也为行业治理划清了底线;只有让安全责任落实到组织者、管理者,让违法成本高于收益,才能逐步扭转“超载才赚钱”的惯性。在推进交通强国建设的背景下,此案为统筹物流效率与运输安全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样本,其示范效应有望推动更大范围的治理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