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2020年8月,孙某这个58岁的保安在午休时间走出工作岗位,然后就在离岗亭30米远的地方遭遇了交通事故,不幸去世。交警认为肇事司机要负主要责任,但没搞清楚孙某当时具体是去干啥。家属就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因为他们怀疑孙某是擅自离岗,又没办法证明这是回家路上发生的事,申请被驳回了。之后打了两场官司,一审二审都维持原判,维权这条路眼看就堵死了。 这场争议的核心就是看孙某当时在干啥。单位说他违规离岗,可检察机关一查发现,公司根本不提供午饭,值班人员午休时可以出去吃饭或者回宿舍休息。事故是发生在11点53分,正是吃饭的点。再往远处看,出事的方向和宿舍位置差不多,挺符合上下班那条“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规定。特别有意思的是,岗亭里的监控当时是开着的,单位虽然查过视频,却没拿出来给法官看。 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者去世且家属取证难的情况下,单位要是想证明这不是工伤,就得自己扛着举证的责任。单位既然没拿出手里的关键证据,自然就成了检察机关提意见的大理由。 到了2023年5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说原来的判决事实不清楚、责任分错了,给二审法院发了再审建议。检察官讲了好多道理,说工伤认定时得考虑劳动者是弱势的一方,责任得合理分,别因为证据不对等就把人家权益伤了。 2024年8月,法院听劝了,把案子给推翻了,让人社部门重新认定。后来在检察院的协调下,人社部门确认了是工伤性质,单位也答应赔钱。到了2025年春节前后,103万元的工伤赔偿金全都打到家属账户上了。 这事儿成了个好例子,说明司法和检察联手能把劳动者的权利护得好好的。现在的规则是:一旦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单位要是说这不是工伤,就得拿出证据来。要是拿不出证据就吃亏。这就把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给摆平了。同时也给“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提供了个样板,“合理时间”和“路线”不能死抠字眼,得看工作性质和生活需求。 以后工伤认定的情形会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新的工作形式多了起来。这次的处理方法挺管用的,也给以后的案子当了裁判参考。以后得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案例指导来细化责任划分的规则,强迫单位好好保管证据并且交出来。 最后咱们想说:从维权没门到最后拿到钱,这个转折不光是一个家庭找回了公道,也是法治社会对劳动者尊严的承诺。它告诉那些老板必须依法提供证据,也告诉我们司法和检察监督有多重要。让每起工伤认定既合法又有人情味,这才是社会进步的一大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