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还高速穿梭这是大毛病啊

把旧法过渡到民法典的司法轨迹给梳理一下。咱们先说个事儿,2019年7月在大连长兴岛,徐某升雇了个无证的桑某喜开摩托艇载客。结果在8月5号那天,刘某华穿着泳裤、泳帽还有泳镜在近海密集的地方游泳,桑某喜开着高速穿梭的摩托艇把他给剐碰了,导致头部重伤送医无效死亡。大连海事局最后定的结论是:桑某喜瞭望没看仔细、还开那么快是主要责任人,徐某升作为船主给负次要责任。后来桑某喜和死者家属私下和解了28万元,但死者的家属李某兰他们还不死心,又找上徐某升索赔66万多块钱。 法院的看法跟海事局那报告有点不一样。虽然海事局的报告没啥大问题,但法律规定它只能当证据参考。法院还是认定刘某华没戴漂浮物有过错。海事局虽然说刘某华没啥明显的过错过失,但法院解释了,这“没有明显过错过失”不代表就是完全没有过错。要是好几艘摩托艇都在一块儿跑,你还扎猛子往深水里钻,游客是该戴个东西提示一下周围的人才对。结果李某兰他们也没举证说自己尽到注意义务了,所以法院就把侵权人的责任给减轻了10%,让徐某升最后承担90%的赔偿。 到了这一步得说说以前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典出来之前,《侵权责任法》第35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都说了个人劳务致损怎么处理。按理说新法应该优先用嘛,可这案子有点特殊情况。桑某喜无证驾驶还高速穿梭这是大毛病啊,如果只按《侵权责任法》第35条办,徐某升赔了钱想找桑某喜要回来就没门了;但要是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的话,徐某升能先把钱赔给对方再去找桑某喜要回来。为了把这条路走通也不漏掉漏洞,法院就选了这个条款让它“复活”。最后判了徐某升给33万多块钱赔偿,扣掉桑某喜已经付的28万以后剩下的部分还可以再打官司去要。 等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情况变了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专门说了“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追偿”。这条款把以前的连带变成了单独承担再加上追偿权的模式,一下子把新旧法衔接中的那个“追偿真空”给填上了。以后碰到这种类似的案子不管是哪一年起诉的,先按老规矩来处理结算差额就行了。 最后再给大伙提个醒:海上劳务风险挺高的雇主得是主要责任人;法律也没说不许内部追责嘛;趁着现在民法典还没全面铺开之前把这些风险防火墙建好了再干活;跟人和解的时候也留个心眼给日后追偿留点空间;别到时候拿了钱又后悔说不该这么干。这案子在当时那种新旧交替的时候挺有价值的它给以后的案子定了个调子告诉大家怎么走法律程序才更合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