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投资理财”为外衣的新型电诈链条加速外溢蔓延;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的典型案例显示,余某波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黄金交易”“伦敦金”等概念包装理财项目,虚构可在“创利丰金业”平台进行真实交易的事实,在境外组建窝点,面向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短短一年时间,1789名被害人遭受损失共计2.8亿余元,涉案金额大、覆盖人群广、组织化程度高,具有典型的“引流—洗脑—转账—分赃”链条特征。 原因——团伙化分工与“高收益叙事”叠加,精准击中投资焦虑。 从作案手法看,该团伙以社交平台为主要入口,成员伪装“资深投资者”,批量添加潜在对象,通过固定话术筛选人群,随后引导进入群组与直播间,以“盈利截图”“导师指导”等方式制造权威背书与从众氛围。诈骗平台则通过虚构行情、操控数据、设置交易障碍等方式,使被害人误以为在正规市场交易,实则资金经第三方支付渠道多次流转后进入平台控制账户,最终按约定比例与组织者分赃。 此类案件屡屡得手,除犯罪分子专业化包装外,也折射出部分公众对高波动投资品种认知不足、风险偏好被夸大、对非正规平台甄别能力不强等现实问题。一些受害人往往在“短期高回报”“名师带投”“稳赚不赔”等话术刺激下,逐步加码投入,直至无法提现才发现落入陷阱。 影响——巨额财产损失与社会信任受损并存,跨境作案加大治理难度。 电信网络诈骗直接侵害群众财产安全,易诱发连锁性家庭风险与社会矛盾。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数量近两千,损失面广、追赃任务重。同时,窝点设于境外、人员组织严密,给线索固定、涉案资金穿透追踪、涉案人员抓捕等带来更大挑战。此类犯罪还容易借助网络传播的低成本、高触达特征,快速复制扩散,扰乱金融消费秩序,侵蚀社会诚信体系。 对策——坚持依法从严与追赃挽损并重,强化对首要分子和链条环节打击。 该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定余某波、熊某钦、谢某等14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余某波在境外组织、指挥实施诈骗,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且在负案在逃期间再次出境组织实施同类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余某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同步推进追赃挽损。查扣在案的7381万余元财物已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体现对受害群众权益的司法保障。该案发出人民法院持续坚持“打团伙、挖主犯”,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有诈必打、虽远必究”的鲜明态度,有助于形成强力震慑。 前景——综合治理需前移关口,公众防范与行业规范要同步加固。 面向未来,治理“荐股引流+虚假投资”类诈骗,应在依法惩治基础上继续做实源头防控:一是加强对异常资金流、可疑支付通道的监测处置,提升穿透式追踪能力,压缩“跑分”“洗钱”空间;二是推动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涉诈引流账号、直播间、群组营销及时识别处置,完善封禁与证据留存机制;三是强化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持续揭示“高收益承诺”“导师带单”“内幕消息”等常见套路,引导公众通过正规机构和渠道参与投资,避免把资金交给不明平台;四是深化跨境执法司法协作,针对境外窝点、服务器、域名、资金链条等关键环节形成联动打击合力。
本案充分表明,无论诈骗分子如何隐匿、逃往何地,法律必将追究其责任;这场跨越国界的司法追捕向全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形式的电信网络诈骗都是违法犯罪,必将受到严惩。同时,本案也给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陌生人的荐股、"明星导师"的指点、虚假平台的高额承诺,都是精心设置的陷阱。投资者应保持警惕,认准正规金融机构和投资渠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资产配置,守护个人财产安全。只有全社会提升金融安全意识,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