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灵渠景区巡回审理非法捕捞案 刑事惩处与生态修复并举守护水域生态

问题:禁渔期仍有人“伸手”,景区水域面临破坏风险 7月22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将刑事审判庭“搬进”灵渠景区,对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同庭审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沿岸群众到场旁听。庭审围绕禁渔期、禁用工具与“情节严重”等认定要件展开调查与辩论,形成公开透明、以案释法的普法场景。案件反映出个别人员禁渔期或水域管理重点区仍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电鱼、地笼等方式快速获利或满足口腹之欲,给水域生态与公共利益带来现实威胁。 原因:逐利与侥幸叠加,违法工具隐蔽性强、危害性大 从案情看,违法手段呈现“低成本、强破坏、易复制”的特点。孙某华携带电鱼设备进入灵渠支流河段实施捕捞,现场被查获;雷某华与他人分工配合,以电鱼方式捕捞后装桶转移;侯某华选择夜间实施电鱼,试图借光线不足规避巡查;蒋某付则在湘江水域布设地笼,利用渔具隐蔽性等待“自动入笼”。这些方式共同指向两个关键诱因:一是部分人对禁渔规定与刑事风险认识不足,误以为“捞点小鱼不算事”;二是电鱼、地笼等工具获取相对容易——且具有突发性、隐蔽性——若监管稍有空当就可能造成连续性破坏。尤其电鱼通过电流形成“电场”,对鱼类及底栖生物具有无差别伤害,幼鱼、亲鱼同受影响,繁殖链条被切断,属于典型的“掠夺式捕捞”。 影响: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害公共利益,也抬高治理成本 非法捕捞看似数量不大,却可能产生“以点带面”的生态后果。一上,禁渔期本是鱼类繁殖与水生生物恢复的重要窗口,电鱼、地笼等手段会造成群体性伤害,影响种群更新,破坏水域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另一方面,景区水域兼具生态、景观与公共休闲功能,违法捕捞不仅侵害公共利益,也削弱水环境治理成效,影响群众获得感。不容忽视的是,电鱼工具缺乏安全防护,存在触电伤亡风险,可能危及实施者自身及周边人员安全,带来次生社会风险。违法行为一旦形成“示范效应”,还会诱发模仿,抬高执法监管与生态修复的长期成本。 对策:刑责惩治与修复治理并重,持续强化源头预防 本次集中审理中,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依法作出裁判:孙某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其余三人被判处罚金;电鱼机、电鱼枪、蓄电池、地笼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处理。法院在裁量中综合考量了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以及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导向,但同时明确禁渔红线不可突破、禁用工具使用必担责的鲜明态度。 从治理层面看,依法打击只是第一步,更关键在于形成“不能捕、捕必究、损必赔”的制度闭环:其一,持续推进巡回审判进景区、进乡镇,将庭审变为普法课堂,增强群众对《刑法》《渔业法》中禁渔期、禁渔区与禁用工具条款的理解,减少“无知式违法”。其二,强化部门协同,推动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及基层组织联合巡查,针对夜间电鱼、隐蔽布设地笼等高发方式加密重点时段、重点水域巡控。其三,推进生态修复与赔偿机制常态化,引导当事人承担修复责任,用“看得见的成本”对冲侥幸心理。其四,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查处禁用渔具流通,完善举报奖励与线索核查机制,压缩违法工具获取与使用空间。 前景:以司法引领共治,推动“护渔”从个案治理走向长效治理 灵渠水系生态保护不仅关乎渔业资源恢复,也与当地生态旅游、宜居环境建设相互支撑。此次景区巡回审判表达出明确信号:对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没收销毁工具、生态修复等方式强化治理效果。随着各地禁渔政策持续推进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类似案件的办理将更加注重“惩治与预防并重、裁判与修复并行、司法与社会共治相衔接”,以法治力量推动水域生态持续向好。

这场灵渠畔的特殊审判,既用司法利剑守护了清水绿岸,也以创新实践诠释了生态法治的意义。当“生态有价、损害担责”成为共识,我们期待更多这样兼具法律刚性教育温度的案例,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这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戒,更是对全民生态意识的唤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