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仲的这起国际货物贸易纠纷,还真有点意思。话说有个中国卖方和哥伦比亚的买方签了个合同,约定在天津港用FOB条款交货。买方本来全款都付了,可到了发货的时候,卖方非要买方接受他们指定的货代,不然就要买方承担装船前的一切费用。两边谁也不退让,货就这么一直发不出去。 买方气不过,就把这事告到了仲裁庭。他要仲裁庭宣布合同无效,还让卖方退钱并支付利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无非是法律适用、合同是不是还有效,还有FOB下的费用到底谁来掏。 仲裁庭最后判下来,因为中国和哥伦比亚都是CISG的缔约国,所以先得用CISG。至于公约里没规定的事儿,就看中国法律怎么说了。既然卖方不肯发货,这明显是根本违约,符合CISG里买方能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合同被宣告无效了以后,按规矩卖方就得把钱退回去,还得付利息。关于装船费这档子事,虽然合同没明写出来,但根据FOB的规矩,卖方本来就得管货物装上船之前的所有事儿。现在卖方拿这个理由卡脖子没道理。 这个案子的意思挺明显的,就是说明了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得一起用。仲裁庭这回把CISG里关于根本违约和宣告无效的规则用得挺准。只要卖方违约导致买方买不着东西或者不能达到目的了,买方就有权这么干。 另外这次的裁决也把FOB下的费用承担问题给说清楚了。它确认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FOB条件下货物上船前的所有费用都是卖方的责任。现在卖家用这个来阻碍发货就是在违约。 还有个特别的地方是利息的计算方式。这次用的是“CISG原则+国内法标准(LPR)”这种模式,解决了国际公约有利息的规定但没具体算利率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