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愿意把房子给另一方共用,但没去房管部门加上名字,赠的人能不能反悔,去法院要求撤销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近面对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夫妻之间达成共识,一方愿意把自己的房子给另一方共用,但没去房管部门加上名字,赠的人能不能反悔,去法院要求撤销约定呢?有人问,不管是婚前还是结婚后定的规矩,要是没有去办房产证上加名手续,想把这种共有或共有份额的约定取消掉该怎么判? 目前大家在办案的时候有两种看法。一种意见说要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那个司法解释第32条来定。另外一种意见觉得得看《民法典》第1065条怎么讲,既然是两口子自己说的话,只要是真心的,没骗人、没强迫,约定就生效了。没必要非要去房管部门办手续才能算数,不然《民法典》里那第1065条就没什么用处了。 把自己的房子全给老婆当礼物的事儿,那个司法解释早就给出答案了: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只要是说要把自己的房产给对方或者共用,只要还没把产权变更到对方名下,只要不是法律上说的那种必须履行的道义或者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比如那种公证过的),给房子的人就可以随时反悔不送了。 但要是说两人把房产约定成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情况,在产权没转之前能不能反悔,现在法院还是有争论的。《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说了,两口子在婚姻期间或者之前商量的财产归属规矩是管事儿的。有的法官认为既然这个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涉及外人,只要不是被人逼着写的或者骗着签的字,就应该算有效协议。去房管部门办手续这事儿其实不是必须的。所以要是老婆还没收到房子就反悔要撤销约定,法院一般是不会答应的。 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案子情况不太一样。如果两口子说好房子归双方所有或者按比例拥有份额的话,有的法院会觉得这是两口子内部的事儿(遵循《民法典》第1065条),直接让他们按协议执行;但要是说要把房子全部给对方一个人住的话,因为房产证还没改名字(按照物权编的规定),房子的主人还没变。再加上按照《民法典》里关于送礼物那章的说法(只要是动产或者不动产在权利没转移之前),给房子的人随时都能把礼物收回来不送了。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怎么判断夫妻俩关于房产的说法是按合同编里说的那种“送礼物”来办呢?还是按第1065条的内部约定来办?其实不管是全部赠送还是按比例分割共用的协议,只要是真心的约定就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有效的约定能不能撤销呢?这里面就得看两口子送的是钱还是房子了(动产还是不动产)。 《民法典》里专门有一章讲了“送礼物”的事儿规定得很详细:“只要财产还没转到受赠人名下,送礼物的人随时可以反悔不送了”;“要是需要去房管部门办手续的就得去办”;“要是签了公证文书的合同或者做了慈善之类的公益活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上面说的那条规定就不适用了”。 咱们生活中常遇到的很多协议都是涉及钱袋子的(财产归属)。定规矩、生效、变卦或者改动这类事儿也都不是光靠婚姻家庭法来管的事儿(《民法典》合同编也是可以管的)。平时我们给亲朋好友送点东西往往是因为关系亲密或者有血缘关系才这么做的(《民法典》合同编里关于送礼物的规定也没把夫妻关系排除在外)。所以男方要是把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女方用或者说要跟女方共用但没去改房产证的话,这种做法跟《民法典》第1065条是不矛盾的。 所以最后总结一句:夫妻一方把自己的房子拿出来跟另一方共用或者按比例拥有份额时,如果还没去房管部门变更登记(就是还没过户),给房子的人是有权利随时把这份好意收回来的(行使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