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道路交通领域违法犯罪呈现“高危叠加”特征,个别行为人将毒品影响、危险驾驶与逃逸对抗交织在一起,危害已超出一般交通肇事范畴。
如何准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把握极端恶性案件的刑罚尺度,成为司法实践需要统一的关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集中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以案例规则回应社会关切,推动类案裁判标准一致。
原因:指导性案例268号所涉案件显示,行为人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方式共同决定定性。
案发于2021年8月22日,严某聪在短时间内多次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先撞击摩托车驾驶人致其死亡。
其非但未停车救助,反而为逃避追究加速逃离,并在约950米范围内以最高约99公里/小时的速度连续冲撞多名摩托车驾驶人及一辆汽车,造成3人死亡、多人车辆损毁。
经检测其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且其有吸毒史并曾因吸毒受行政处罚。
其供述吸毒后出现迷糊和被追杀等幻觉,并在此状态下追求大声音乐与快速逃离。
法院据此认为,其明知吸毒会导致严重不良反应,仍驾车高速行驶并连续冲撞,反映出对公共安全风险的放任,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属于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过失型事故。
影响:一是对罪名适用边界作出更清晰的“分水岭”。
指导性案例强调:吸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如行为人对后果持过失态度,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处理;若行为人明知毒品影响足以引发现实危险,仍驾车高速行驶并以冲撞等方式持续制造风险,则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二是对量刑尺度释放明确信号。
该案造成多人死亡且系为逃避追责而连续冲撞,社会危害极大,依法适用极刑,体现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从严惩处立场。
案件审理历经一审、二审及死刑核准程序: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判处死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裁定维持原判并报请核准,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依法核准死刑,程序严密、层层把关。
三是对公众行为预期形成强约束。
通过典型案例宣示“毒驾不是一般交通违法”,对潜在违法者具有强烈震慑,也提醒社会对毒品与驾驶叠加风险保持零容忍。
对策:其一,司法层面应继续用足用好指导性案例规则,围绕“主观明知”“持续性危险行为”“冲撞方式与强度”“逃逸对抗”等要素,完善证据审查与说理标准,避免将一般过失事故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混同。
其二,治理层面要把预防关口前移,强化涉毒人员动态管控与复吸干预,推动交通执法、禁毒部门、医疗救助体系的信息协同,提升对毒驾风险的早识别、早阻断能力。
其三,社会层面要加强警示教育与法治宣传,明确吸食毒品后驾驶对自身与他人生命安全的极端危害,倡导“发现疑似毒驾及时报警、拒绝乘坐疑似毒驾车辆”等社会共治措施。
前景:随着道路交通流量增长与机动化程度提高,危险驾驶、毒驾酒驾等违法犯罪的复合风险仍需高度警惕。
最高人民法院以专题方式发布指导性案例,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稳定司法预期,并推动执法司法与公共治理同向发力。
可以预期,围绕公共安全底线的刑事政策将更加突出“精准定性、从严惩治与源头预防并重”,在依法惩治极端恶性案件的同时,也将通过更完善的治理体系降低此类悲剧发生概率。
生命安全重于泰山,道路交通安全关乎千家万户。
严某聪案以血的教训警示世人,任何漠视法律、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列入指导性案例,不仅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更向全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唯有让法律长出利齿,方能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每一条道路都成为平安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