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物业服务没达到约定的标准,选择拒绝缴纳物业费

2019年开始,业主王某一直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选择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因此把他告上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个案件。王某在应诉过程中给法院提出了反诉,要求解除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还给回一部分已经缴纳的费用。不过这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小区物业公司是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入驻提供服务的。王某入住小区后,因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未达到自己的期望,从2019年开始就没再交物业费了。物业公司多次催缴但都没有结果,于是把他告到了法庭。 法院判决指出,这次涉及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签订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需要通过法定集体决策程序来行使。个体业主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没有权利单独主张解除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物业服务合同。 所以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要把欠缴的物业费支付给物业公司,同时驳回了他解除合同、退还费用的反诉请求。 这次判决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在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个体权益和集体权益之间有一条清晰的边界。大家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得按法定渠道和集体决策机制来走才行。法律专家也说:这次审理把这个问题讲得很清楚了。 同时这个案子也警示着物业公司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用优质服务去赢得大家认可和信任。 构建和谐社区呢?就是要靠业主们依法理性维权、物业人员恪尽职守、基层组织积极协调大家共同努力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