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总工会出台六项措施 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昌江黎族自治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于2026年3月11日正式向全县各用人单位及全体女职工发布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海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就当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点事项作出系统性规范与要求。 一、平等就业权利不容侵犯 就业歧视是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之一。提示函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录过程中,不得以性别为由设置限制性条件,不得将婚育状况纳入招聘考察范围,不得将妊娠测试列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以限制结婚或生育作为录用前提。上述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与构建公平就业环境的社会目标相悖。近年来,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环节变相设置性别门槛的现象时有发生,此次提示函的发布,旨在从源头上遏制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参与劳动市场的基本权利。 二、专项合同制度落实有待强化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开展平等协商,签订专项合同或将相关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明确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待遇标准。该制度安排的核心价值在于,将女职工特殊保护从政策层面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条款,使权益保障更具可操作性与可追溯性。然而,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对专项合同制度认知不足,签订率偏低,导致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撑。 三、"四期"特殊保护须严格执行 提示函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作出详细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婴儿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加班或上夜班;产前检查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并正常发放工资;依法落实产假、护理假及育儿假,产假期间待遇不得降低;哺乳期每日应安排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一胎相应增加一小时。此外,提示函明确禁止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限制晋升、予以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切实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行为。上述规定涵盖了女职工生育全周期的权益保障,说明了劳动保护制度的系统性与人文关怀。 四、社会保险与健康保障同步推进 在社会保险上,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确保生育津贴按时足额发放,生育医疗费用依规报销。生育保险制度是女职工权益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落实质量直接关系到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在健康保障上,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常见病筛查,每两年安排一次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定期健康检查制度的推行,有助于提升女职工健康管理意识,实现疾病早发现、早干预,降低职业健康风险。 五、维权渠道畅通是权益保障的关键环节 提示函强调,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工会组织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及时介入,必要时依法启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对于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工会将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这一机制设计将工会监督与行政执法有机衔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权益保障合力,提高了监督的刚性与威慑力。

保护女职工权益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责任;只有将制度落到实处,让权益保障成为常态,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