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那个离婚躲债的事儿。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底,张甲搞运输手头紧,管他堂侄张乙借了1万块钱。因为他在外地没法来取钱,就把这个差事交给了老婆刘某,让她亲自上门把钱领了走。 到了2014年5月,这俩人就协议离婚了,把家产分了一下,协议里还特意写了一条,说以前的那些婚前债务全归张甲一个人扛。 转眼到了2023年7月,张乙这边索债没讨着回音,直接把叔侄二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为什么法院会认定这笔钱得两人一块儿还呢?先看看法律条文咋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679条,借钱这种事儿得等贷款人把钱给了才能算成立。第1064条说,要是丈夫以个人名义借的钱是为了家里的日常开销,那就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第1089条又补充了,离婚的时候这种共同债务得两人一块儿还。还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更是说了,不管是离婚协议还是法院文书,都没法跟善意的债权人对着干。 回过头再看这个案子的关键事实。这笔借款发生在两人还是夫妻的时候,而且钱是刘某亲自去取的,并且是拿去给张甲搞运输生意的。这明显符合“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要求嘛。所以法院就依法认定这就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刘某在法庭上倒是挺有底气的,她狡辩说当时离婚协议里都写清楚了债务由男方承担,这约定难道不应该算数吗?法院直接把她的理由给戳穿了:这种内部约定对外面的债主可没什么约束力。离婚协议说白了也就是约束一下夫妻自己,不能拿来当逃避债务的挡箭牌。只要债主能拿出证据证明借钱是用来过日子或者搞经营的,哪怕这俩人已经离了婚,也得把这笔钱一块儿还上。 最后法官也给大伙提个醒:别以为在离婚协议上把债务甩给对方了就能万事大吉。现实中很多人闹离婚急着把锅甩干净的情况确实不少见。但法律这东西只保护那些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只要借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并且是用在共同生活或者做生意上了,债主就有权找两个人要这笔钱。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离婚可以分家产,但法定的共同债务可分不了那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