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2020年,小辉通过媒妁之言结识了小玉,两人在2020年8月定下婚约。同年12月,他们按老家的规矩办了喜事,一起生活了好几个月,可就是没去民政局领证。谁能想到,俩人过了大半年就因为合不来分了手。小辉觉得憋屈,就把当初给的6万块钱彩礼给要了回来,可小玉死活不肯给,这才闹上了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那边审了这个案子后也说了实话,虽说婚约不是法定的程序,但在农村大家都认它是个“事实契约”。既然按规矩办了婚礼又住到了一起,这就算形成了事实婚姻。不过,因为没领那张红本本,法院也不支持完全不给一分钱。法官综合考虑了彩礼的数额、他们同居的时长、平时怎么花钱还有两人有没有过错这些因素,最后定下来让小玉退还4万块钱。 法官在释法的时候也给大伙儿提了个醒:彩礼这东西可不是想退就能退的,得看情况。彩礼其实就是聘礼或者纳彩,这是为了结婚过日子而给的钱,有些地方都把它当成了老规矩。现在经济好了,彩礼的价格也跟着涨得吓人。这么高的价码不仅浪费钱,还容易惹出麻烦。所以给钱之前可得掂量掂量自己的家底儿,别弄得自己为了结婚返了贫。 《民法典》里有一条写得很清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为了保护大家婚姻自由、把婚恋观带正了方向,可没说民间那些合理的彩礼不能给。要是把法律条文理解成“彩礼彻底不能给了”,那就是自己理解错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列出了三种可以退钱的情况:第一就是没登记结婚的;第二是虽然登记了但根本没一起过日子的;第三是因为结婚前给了大钱导致家里变穷了的。后面这两种情况都得等到离了婚才管用,像小辉这种没领结婚证的就不受这个限制。 法官还特别强调了一点:对于那些已经办了婚礼、实际上住在一起过日子的人来说,法院会把彩礼的数额、住了多久、平时花了多少、谁有错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一块儿算。这样算下来就不是说只要钱给出去了就一定收不回来。 主审的法官最后也劝诫社会上的大家伙儿:给彩礼的时候得凭自愿、合理,还要看自己有多少经济实力;年轻人谈恋爱的时候别把钱看得太重;做父母的也别搞什么天价攀比的歪心思。让婚约回归它本来的样子——是为了结婚成家过日子的事,而不是单纯的买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