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经过:定亲后因失联导致婚约破裂 2023年3月,湖南郴州女子刘艳经人介绍认识王鹏,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交往中,王鹏按当地习俗陆续给付见面礼、上门礼等款项,还为两人购置情侣戒指。2024年2月,双方举办定亲仪式,王鹏家向刘艳母亲转账定亲礼金199900元,另购置"四金"花费2.3万余元。 定亲后,王鹏随即外出创业。不久后他与外界完全失联,刘艳和王鹏家人都无法联系到他。后来刘艳得知,王鹏因创业失败无法面对家人和未婚妻,主动切断所有联系,对刘艳的电话和信息置之不理。双方就此陷入近一年的失联状态。 2025年1月,王鹏主动恢复联系,向刘艳提出两个选择:尽快办理结婚登记,或返还全部彩礼。刘艳认为感情已无法修复,明确拒绝恢复婚约。协商无果后,王鹏将刘艳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四金"、定亲酒席费、相亲红包及日常转账等,合计逾27万元。 二、法院认定:明确彩礼范围,区分赠与性质 嘉禾县人民法院认为,彩礼的法律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符合当地风俗习惯、价值较大或具有特定象征意义。 根据双方证据和庭审陈述,法院认定纳入彩礼范围的款项包括:定亲礼金199900元、"四金"购置费2.3万余元、情侣戒指折价款2695元,共计226224元。 对于相亲红包、日常小额转账和定亲酒席等支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定这些属于"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不具备彩礼属性,不予返还。同时,刘艳为筹备婚约向王鹏家配送被子等嫁妆有合理支出,法院对该部分返还请求也不予支持。 三、过错认定:失联行为影响返还比例 法院在确定返还比例时综合考虑:王鹏主动失联近一年是婚约破裂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女方为筹备婚约有合理支出;双方仅维持异地恋爱关系,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 综合这些因素,法院酌定刘艳一方返还彩礼比例为70%,判决刘艳及其父母一次性向王鹏返还158357元。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接受,刘艳已主动履行判决。 四、法官释法:过错影响返还比例,当事人应保存证据 承办法官深入说明,节日红包、日常餐饮、小额礼品等属于一般赠与,不具备彩礼属性,婚约解除后不予返还;而"三金""四金"、大额定亲礼金等符合"缔婚目的加当地习俗加价值较大"三项要件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当事人主张返还时应妥善保存购置凭证、转账记录及备注信息等证据。 法官同时指出,失联、隐瞒重大事实等过错行为虽不直接否定返还请求,但法院会据此调整返还比例,过错方还可能承担更多诉讼费和保全费。法官建议,婚约当事人遇到矛盾时应优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避免采取逃避、失联等消极方式,以免激化矛盾、扩大损失。
这起案件反映了传统婚俗与现代法治的碰撞与融合。在彩礼习俗仍普遍存在的背景下,司法机关通过精细化裁判既维护了公序良俗,又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的婚恋观。随着《民法典》对应的司法解释的完善,如何在尊重民俗与保障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仍需持续探索。该案的妥善处理为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有价值的司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