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的裁判观点,有这么个说法:如果当事人没能在规定时间里提交鉴定材料,那就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了

这个事是这样,关于最高法的裁判观点,有这么个说法:如果当事人没能在规定时间里提交鉴定材料,那就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了。有个案例号是(2016)最高法民终731号,它的要旨就提到了这点。当事人提出要鉴定,结果没在指定时间交材料,法院就有权终止委托鉴定,这不算程序违法。 豪骏公司上诉的时候说,原审法院技术处不该拒绝它的鉴定请求,还说没去查《协议书》和公章的形成时间,这违反程序了。虽然在二审里又提出来鉴定申请,但法院还是不支持他们。 首先说那个技术处的问题。他们审核之后觉得豪骏公司交的检材不符合要求,就代表法院终止了委托鉴定。这个做法没问题。毕竟司法技术处就是负责这些对外委托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他们的职责里就包括技术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里写得很清楚,提供技术咨询、审核服务就是他们的活儿。《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还把材料和对象符不符合要求给列出来了,作为审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这个案子里呢,技术处已经告诉豪骏公司具体要怎么提交材料了,还明说了如果没按时交就停了鉴定程序。结果豪骏公司还是在规定时间内没把合格的材料拿出来。所以技术处说他们材料不合格、量严重不足、达不到鉴定条件也是对的。既然豪骏公司自己不配合提供东西,那就只能算他们主动放弃鉴定了。 既然已经终止了委托程序,那豪骏公司后来再要求去查印章时间的事儿,法院不答应也没毛病。《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说了类似的话:该举证据的人在期限内没理由不提申请、不交钱或者不拿材料,导致事实没法认定的话就得承担不利后果。既然是因为豪骏公司自己原因没在规定时间内交齐材料才终止的程序,那他们在二审再想申请鉴定肯定也不行。 除了这个事外,豪骏公司还说原审法院在骏邑公司没收到开庭通知的时候就开庭了,程序有问题。我查了一下发现确实有几次开庭没通知到位的情况。一审判决书里关于第三人骏邑公司没到庭的说法确实不太对。 不过啊,在2015年11月25日的时候法院就用特快专递给骏邑公司发了应诉通知书和相关开庭材料了。法定代表人孙勤利签收了这封信件。这就说明骏邑公司早就知道自己是第三人了。 毕竟骏邑公司是法院追加进来的第三人嘛,孙勤利又是孙德记的女儿(父女关系),而且这个判决也没让骏邑公司承担责任啥的。没必要因为这么个小瑕疵就把案子发回重审啊。 另外啊,豪骏公司在上诉状里还说王利军可能是虚假诉讼构成犯罪了。他们就拿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里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做依据说了一下,也没拿出其他事实或者证据来证明这事儿到底咋样。 所以啊他们这一条主张也站不住脚。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民事法律参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