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类案件判案时,给犯罪分子定个罪,就需要做个权利比对,做法和别的知识产权案子不一样。

商标类案件判案时,给犯罪分子定个罪,就需要做个权利比对,做法和别的知识产权案子不一样。先看看涉案的那个注册商标现在的状态怎么样,是到期了还是被撤了,核准用在哪些东西上。判定两种东西是不是“同一种商品”,不能光盯着名字看,得从这东西怎么用、能干嘛、卖给谁、谁生产的、从哪儿卖这些角度多琢磨。主要是看权利人注册的商品范围和嫌疑人实际卖的货是不是一样。而说两个商标是不是一样,就得看那个登记的图样长啥样。文字的写法、发音、意思或者图案的结构、颜色,还有几个要素凑在一块儿后的整体样子,都得算进去。只要符合下面几种情况之一,都能算成“相同的商标”:(1)把字体稍微换了换,或者是把字的横竖排列变了变,跟原版比起来差别非常细微;(2)把字之间的缝隙拉大或缩小,这种改变不影响原来那个商标最显眼的特点;(3)改了改颜色;(4)还有那些看着跟原版没差、很容易让人搞混的。 在法庭上这一步得亮出来,最好在问话的时候把它做出来。等其他证据都对完了再搞也行,或者跟鉴定结果一起看也行。一般程序是先让公诉方把他们觉得那个东西是不是假货的具体看法说出来,然后再让被告人和律师反驳。要是没啥大争议,过两轮就差不多了。要是争议特别大或者商标数量多,就一个一个分开来看。整个过程一定要写清楚、写明白地记在庭审记录里。 “同一种商品”要靠综合判断来定,“相同的商标”则要把整体和主要部分都对比一下,而且要在把两者分开的情况下分别比。在给嫌疑人辩护时,一定要死磕前面说的那些规则,别让对方给带偏了。比如刑法里说的商标相同和民事里的近似商标是不一样的。如果公诉人乱搞把民事里的近似当成了刑法里的相同指控,就得用商标最显著的特点和老百姓认不出来这两点来回怼他们。只要能证明这两个商标的差别大到足以让老百姓分清楚,就能推翻那个指控逻辑。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律师也得围着这东西是干嘛用的、谁生产的、卖给谁、怎么卖这些方面来打官司。 另外还得看看那个注册商标本身稳不稳、有没有人真在用它、有没有攒下什么好名声。如果这个商标本身有问题、很久没用过或者没多少商誉积累,就得及时指出来。这种商标不该受刑事法律保护的范围里的东西。刑法本来就讲究不要管太多闲事(谦抑性),该缩圈的地方得缩圈,这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乱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