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更取水点并突破许可条件 红线之下肥城一煤矿公司被依法罚款5万元

近日,肥城市水利局对肥城白庄煤矿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处以罚款50000元。这起案件的查处过程及其反映的问题值得关注。 事件的发现源于日常监管。根据肥城市水利部门的工作记录,对工业企业取用水与排水进行常规核对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肥城白庄煤矿有限公司在2024年期间存在异常用水情况。经过初步调查,该企业涉嫌擅自改变取水位置,未按照原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进行取水。 为依法查实违法行为,肥城市水利部门组织专业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6日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结果确认,该企业确实存在擅自改变取水位置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取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取水量、取水时间和用途取水,不得超越批准范围。企业的这个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规取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肥城市水利局依据该条款对违法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最终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这起违法案件反映出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首先,部分工业企业,特别是采矿企业,对水资源的严格管理要求认识不足,将取水许可证视为可以灵活变通的文件,而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许可。其次,取水位置的擅自改变可能直接影响水文地质环境和其他用水户的权益,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第三,这类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较强,需要水利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才能及时发现。 水资源是战略性资源,水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国家层面对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健全,对违法取水的处罚力度也在加大。肥城市水利部门的这次执法行动表明,地方水利部门在维护水资源秩序、规范取水行为上的态度是坚决的。 针对类似问题,企业应当深刻认识到,取水许可证不仅是一纸证书,更是企业依法取水的法律依据和底线。任何改变取水条件的行为,包括改变取水位置、超量取水或改变用途等,都可能触犯法律,导致经济处罚甚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企业应主动加强内部水资源管理,建立规范的取水监测制度,确保所有取水活动严格按照许可条件进行。

水资源保护关系重大,违规行为必须依法惩处;这起案件再次表明,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只有坚持法治、强化责任,才能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