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重拳整治虚拟货币乱象 明确境内相关业务均属非法金融活动

近期,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频繁出现,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虚拟货币及衍生业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这是继2021年十部门发布相关通知以来,监管部门针对虚拟货币领域的又一次重要政策调整,体现了我国对金融风险防范的持续高度重视。

虚拟货币缺乏法律地位和金融基础。

根据通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这一原则性规定明确了虚拟货币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定位。

与此同时,通知首次对稳定币做出明确规范,要求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这一举措填补了此前监管的空白,有效防止了通过稳定币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被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指出,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监管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重大风险。

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活动,一律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同时,通知首次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这一规定有针对性地应对了虚拟货币跨境传导风险,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境外发行虚拟货币规避监管。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被纳入监管框架。

通知首次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即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权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通知强调,在境内开展此类业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禁止。

但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这一规定既防范了风险,又为合规创新留出了空间。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面临全面整治。

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这一举措旨在从源头上遏制虚拟货币"挖矿"带来的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

违法犯罪活动将面临高压打击。

去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借虚拟货币、RWA、挖矿等幌子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财产安全。

通知强调,监管部门将加强跨部门协作,强化央地协同,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对虚拟货币、RWA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底线所在。

对虚拟货币及RWA代币化等领域的风险治理,既是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精准打击,也是对市场预期的制度校正。

随着规则进一步明晰、监管合力持续增强,公众应提升风险识别能力,机构应坚守合规底线,让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方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