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持续三年的保险理赔案近日迎来终局判决。
2020年5月,江苏盐城顾某夫妇为未成年儿子投保年度保额600万元的少儿医疗险,其子在保险生效第29天出现白血病症状,治疗期间花费超百万元后不幸离世。
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发病"为由拒赔,引发诉讼。
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核心问题上:一是30天等待期的起算时点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患儿在投保后第31天才经专科确诊白血病,已过等待期;二是保险合同将理赔范围限定于公立医院的条款效力。
二审法院曾采纳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公立医院费用,但再审中江苏高院援引《民法典》第497条,认定该格式条款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当属无效。
法律专家指出,此案暴露出部分保险产品条款设计存在三大问题:等待期条款表述模糊易生歧义;理赔范围限制涉嫌减轻保险人责任;健康告知程序未尽充分说明义务。
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人身险理赔纠纷中,27.6%涉及等待期争议,19.3%与医疗机构资质限制相关。
本案判决产生三重示范效应:司法层面确立"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行业层面警示保险公司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社会层面强化对未成年人健康权益保障。
银保监会2023年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条款需作显著提示。
市场观察人士认为,随着民法典实施深化,司法机关对保险格式条款的审查将更趋严格。
近期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类似判决显示,对于明显有失公平的保险条款,司法干预力度正在加强。
保险行业协会应推动行业统一等待期计算标准,建立疑难病例会商机制,从源头减少理赔纠纷。
保险的价值在于以契约分担风险、以规则托底保障。
司法对不合理格式条款的审视与纠偏,既是对依法诚信经营的维护,也是在提醒市场主体:任何以条款“技术性设置”削弱保障的做法,终将面临法律检验。
让条款更清晰、让理赔更可预期,才能让保险真正成为家庭风险管理的“稳定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