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改判"送养收费"案: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的法律边界辨析

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经济困难、家庭变故等原因产生的“民间送养”并不罕见。

一些当事人出于“办手续、看病、路费、补偿”等理由收取一定款项,往往引发“这是救助性补偿还是变相买卖”的争论。

此次公布的案例聚焦于此:生母将新生女婴交由长期未育、经济条件较好的夫妇抚养,并收取数万元“感谢费”,是否等同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进而构成拐卖儿童犯罪,成为案件定性分歧所在。

原因:从案件事实看,送养决定产生于多重压力叠加。

其一,生父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客观上使家庭支持链条断裂;其二,未婚先孕带来的社会与家庭压力,使生母难以获得亲属层面的有效帮助;其三,缺乏稳定收入与抚养条件,使其对婴儿长期照护能力产生现实担忧。

与此同时,收养方多年未育、收养意愿强烈并主动提出支付费用,亦使交易色彩与救助色彩交织在一起,导致“款项性质”难以凭表面称谓直接判断。

二审裁判思路强调回到行为目的与整体情境:若送养系基于确无抚养能力、为保障儿童成长而作出的安排,且并非将子女作为牟利工具,则不能仅因存在金钱往来就当然推定为拐卖。

影响:该案一审与二审结果差异明显,提示基层实践中对“送养—收款—刑事风险”的认识仍需统一尺度。

一方面,刑法对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打击立场明确,必须保持高压态势;另一方面,现实中确有部分家庭在困境中作出非理性选择,若将所有带款项的送养一概等同于买卖,可能造成两类风险:其一,当事人出于恐惧转入隐蔽渠道,反而加剧儿童权益受损;其二,社会对正规收养途径的信任度下降,推动“私下协议”滋生。

更重要的是,儿童权益保护是价值原点:无论送养还是收养,都应围绕儿童最佳利益,确保身份关系、监护责任、成长环境可核查、可追溯。

对策:其一,强化裁判规则的可操作性。

对“非法获利目的”的认定,应坚持综合判断而非单凭金额大小或称谓。

可重点审查送养是否源于确实无力抚养、是否存在反复犹豫与慎重考量、是否主动了解收养方抚养意愿与能力、是否关切儿童后续生活并保留合理探望安排、是否存在中介撮合牟利或多次介绍儿童的职业化迹象等。

其二,完善行政与社会支持体系,减少“被迫送养”。

对遭遇突发变故、单亲或困境孕产妇,应在孕产期及时提供救助、临时照护、法律咨询与社会工作服务,降低其走向非正规处置的概率。

其三,畅通合法收养路径并提升透明度。

收养需求客观存在,越是压缩合法空间,越可能刺激灰色交易。

应推动收养登记、评估、后续回访等机制更便捷、更明确,让“想收养的人走正道、想求助的人有渠道”。

其四,强化对以介绍收养为名牟利行为的治理。

对以“中介费”“好处费”组织撮合、形成链条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切断儿童买卖的利益驱动。

前景:随着案例库公开与裁判规则逐步明晰,“民间送养”与“借送养之名出卖子女”的边界将更可识别。

未来治理的关键在于两手并重:一手以更精准的司法认定打击职业化、链条化的拐卖与收买行为;一手以更充分的社会救助与规范化收养制度,减少困境家庭的无奈选择。

通过法治与治理协同,才能让儿童权益保护从“事后追责”更多转向“事前预防”。

该案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用具体的司法实践回答了一个困扰许多人的法律问题。

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之间并非不可逾越的鸿沟,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真实目的和客观情况。

当送养出于无奈、收养出于真心、程序相对规范时,法律应当给予认可而非否定。

这种司法智慧既保护了无力抚养的父母,也维护了渴望为人父母者的权益,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孩子能够得到妥善照顾。

随着社会进步,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救助机制,在规范与人道之间找到最好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