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明年施行 夯实“锚”和“尺”遏制风格漂移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重要参考标准。

作为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业绩比较基准由指数、合约价格、利率等要素构成,对产品定位、投资策略、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锚"和"尺"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在这一领域存在明显短板。

问题的症结在于制度层面的不完善。

现有法规制度对业绩比较基准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相关要求零散分布于信息披露、特殊产品设计等监管规则中,约束力明显不足。

这种制度真空导致基金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部分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重视程度不够。

同时,多数基金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全链条的内部控制机制,托管、销售等机构也未能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形成了管理层次不清、责任分工不明的局面。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明显的"风格漂移"现象,投资者购买的基金产品与预期定位产生巨大偏差,获得感受到严重损害。

这种现象不仅破坏了投资者信心,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成为行业规范发展的重大隐患。

为应对这些问题,证监会此次发布的指引从多个维度进行了系统设计。

在产品定位方面,指引明确要求业绩比较基准应体现产品的定义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

基准要素选择应具备市场代表性,禁止基金公司仅因基金经理变更、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排名等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这一规定有力遏制了基准"朝令夕改"的现象。

在内部控制方面,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完整内部控制体系。

业绩比较基准应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体现决策的严肃性。

同时,基金公司需针对不同产品审慎设置差异化的投资偏离监测指标和相关阈值,由独立部门进行监测,防范投资风格明显大幅偏离基准的情况发生。

这种"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控制体系确保了基准制度的有效落地。

在外部约束方面,指引对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投资标的风格库的审慎复核,监督投资风格稳定性,对主题型产品投资风格偏离主题、非主题型产品行业集中度过高等风险加强预警。

销售展示时应同时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表现,规范基金合同和定期报告中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投资运作透明度。

基金评价机构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完善评价标准和方法,科学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投资风格稳定性。

在考核机制方面,指引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健全与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

对主动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长期业绩明显低于基准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

这种"奖优罚劣"的机制设计有利于激励基金经理回归投资本源,提升投资管理能力。

为确保指引顺利实施,证监会采取了分阶段过渡的策略。

对存量产品和其他内容不符合指引的,设置一年实施过渡期;对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要求,给予六个月过渡期。

这种人性化的过渡安排给予了行业充分的准备时间。

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为行业机构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提供了有力支撑。

目前,各家基金公司已陆续开展业绩比较基准的反馈和上报工作,为指引正式施行做准备。

这表明行业对该指引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规范管理的共识正在形成。

此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体现了监管部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规范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不仅关乎单个产品的运作,更是健全市场基础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未来,随着新规落地见效,我国公募基金行业有望在规范发展中迈上新台阶,为居民财富管理提供更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