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披露四川江安未成年人受虐案:同居关系下“家庭成员”认定明确司法保护边界

问题呈现 2024年3月,人民法院案例库披露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5岁女童小花(化名)随祖父及其同居女友王某生活期间,长期遭受王某以“管教”为名的暴力虐待。法医鉴定显示,小花肢体存在轻伤二级瘢痕,并伴有右前臂咬伤、面部烫伤等多处轻微伤,损伤特征呈长期、反复出现的特点。 司法认定突破 案件审理中,两大法律争议较为集中:一是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施暴者能否成为虐待罪主体,二是对无告诉能力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何实现有效保护。江安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及的司法意见,认定王某与女童形成“实质共同生活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件。该认定突破了仅以血缘或婚姻关系界定“家庭成员”的传统思路,回应了家庭结构多样化带来的现实问题。 制度完善需求 本案也暴露出非传统家庭关系中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空白。数据显示,全国非婚同居家庭占比已达7.9%(据2023年民政部数据),但相关立法对这类关系中儿童权益保障的具体规则仍不够清晰。在被害人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主动提起公诉,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救济路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指出,该判决对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有示范意义。 前瞻性启示 判决作出后,多地司法机关已开始研究制定面向非婚同居家庭的未成年人保护指引。法律界人士建议,完善社区网格员定期探访、强制报告制度与司法机关快速响应机制之间的联动。同时,对主观恶性较大、后果严重的虐待行为,可结合上海等地试点经验,探索将部分虐待案件纳入公诉范围。

未成年人保护的底线,是让每个孩子在共同生活的环境中免于恐惧与伤害;对“家庭成员”作更贴近现实的扩展理解、对“不能告诉”的幼童依法启动公诉追责,体现的是司法对弱者的更有力保护。守住这条底线,不仅要依法惩治个案,更要通过制度完善与社会协同,把伤害尽量拦在发生之前,让“家”成为儿童安全成长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