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物业公司换了吧!那是超过20%的业主联名提出的要求。他们为了给自己换来满意的服务,社区居委会给他们牵头,搞了个临时招投标,还开了业主大会。结果,甲物业公司通过“双过半”的投票结果,成功中标。然后,居委会给甲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甲物业公司就进场服务了。业主张某不同意这个做法,他觉得居委会不该代签物业合同,因此他拒缴物业费。甲物业公司没收到钱,就把张某告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给出判决,合同有效,张某必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刘卉法官在判决中解释说,居委会代签合同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前期合同已经终止了,但是没有办法选举出新业委会;二是委员人数不足半数,无法正常履职;三是必须在街道办指导下依法定程序行事。满足这些条件后,居委会就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这一次判决给出的是《民法典》第939条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8条的支持。只要满足条件,合同就对全体业主有法律约束力。那业主该怎么应对这种“断档期”呢?可以及时联名提议,占总面积20%且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居委会启动临时会议。要积极参与投票,因为选聘决定直接影响居住品质。 这一次判决给出的提醒是:按时缴纳物业费很重要,不管是给谁签合同。只要服务到位且程序合法,享受服务就必须付费。拒缴物业费可能会引发诉讼并影响个人征信。要监督居委会履职情况和街道办全程监督签约过程。只有业主积极行使权利、居委会依法履职、街道办全程监督才能让小区在“真空期”内保持稳定有序宜居。共建共治共享才能破解“无人管”困境啊!